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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七个五年(2016—2020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说明及修改报告

 神州国土 2017-03-05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七个五年(2016—2020年)
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决议。

  第二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接受法治宣传教育。

  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

  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抓好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在宪法宣誓前专题学习宪法,组织“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的基本知识。

  学习宣传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守法用法,应当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

  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内容,明确培训重点内容和课时要求,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学法用法效果。

  推行领导干部年度法律考试和任职法律考试制度,规范考试内容和方式,注重考试结果的运用。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测评指标体系。

  第四条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进一步抓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完善中小学法治课教材体系,将编写法治教育教材、读本纳入地方课程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范围,在小学普及宪法基本常识,在中考中增加法治知识内容。

  加强对高等院校学生的法治教育,增强学生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

  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强化学校、家庭、社会法治教育。

  第五条 加强农村和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精准扶贫,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公共服务内容。

  加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干部的法治培训,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加强农民工和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在农民工和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及主要活动场所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

  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引导其树立诚信守法、爱国敬业意识。

  第六条 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在政府机关、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增加法治宣传教育功能。积极运用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公交移动电视屏、手机屏等,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宪法法律教育中心。

  第七条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

  推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推广,提升法治文化作品质量,打造法治文化精品。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文化下乡等法治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第八条 创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探索建立法治创建指标体系和效果评估体系,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

  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机关、依法管理示范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学法守法示范家庭、依法经营示范企业、公平守信示范市场、诚信文明示范景区创建活动。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第九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

  鼓励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培育普法志愿者优秀团队和品牌。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要求,建立重点主管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并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落实媒体的公益普法责任,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开设法治讲堂,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法律解读。

  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

  各行业、各单位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和考核评价体系,认真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保证法治宣传教育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经费没有列入预算或者没有按时足额拨付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

  (二)未制定、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重点主管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制度、以案释法制度、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的;

  (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重点主管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
决议(草案)》的说明


——2016年7月26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边黎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议(草案)》的必要性

  2011年至2015年,我省法治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广大人民群众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在服务全省发展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对我省“六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和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法治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还不够健全,特别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亟待加强,部分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有待提高,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继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对推进法治河北建设,服务和保障我省“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决议(草案)》的起草过程

  今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在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精神和吸收借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起草了我省的决议草稿,经多次讨论修改,并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目前的《决议(草案)》。7月13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决议(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决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决议(草案)》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七五”普法决议精神,全面总结我省普法经验,注重普法实效,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使《决议(草案)》更有条理性,《决议(草案)》的内容采取条款的方式表述。《决议(草案)》共十五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普法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青少年学法用法、农村和企业学法用法、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创新、法治文化建设、社会治理、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普法责任、组织实施、人大监督、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是:

  (一)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守法用法,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对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的基础。因此,《决议(草案)》第三条和第四条突出强调要做好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考虑到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决议(草案)》第五条对加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干部、农民工和流动人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作出专门规定。

  (二)坚持创新发展、注重实效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决议(草案)》坚持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发展,第六条规定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宪法法律教育中心。《决议(草案)》第七条专门规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推广,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决议(草案)》将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第八条规定探索建立法治创建指标体系和效果评估体系,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机关、依法管理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

  (三)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决议(草案)》第九条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作出规定,包括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培育普法志愿者优秀团队和品牌,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内容。《决议(草案)》第十条对落实普法责任作出规定,包括建立重点主管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落实媒体的公益普法责任等内容。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人大监督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保障。为确保法治宣传教育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决议(草案)》第十一条着重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实施工作,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和考核评价体系,认真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决议(草案)》第十二条对加强人大监督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保证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以上说明,连同《决议(草案)》,请予审议。




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
决议(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7月29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边黎明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出台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对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河北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议(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决议(草案)》进行了修改。7月27日下午,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决议(草案)》进行了审议。7月29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议(草案)》没有明确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时间范围,建议予以明确。据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在《决议(草案)》名称中注明为“2016—2020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议(草案)》缺少对全民普法的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据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决议(草案)》第二条增加一款,具体表述为:“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接受法治宣传教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议(草案)》第三条第三款中“实行人大任命干部和非人大任命干部任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覆盖面过宽,不宜操作。据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将其删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议(草案)》第五条第五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可操作性不强,不宜放在决议里。据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将其删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议(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负责实施的单位”不明确,建议予以明确。据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议(草案)》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项不属于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情况,且第五项“法治知识普及率不高”缺乏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法治宣传教育与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群体性违法事件多发”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据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将第三项和第五项删除。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议(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决议(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决议(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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