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来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我们的汇算清缴专题推送到今天,很多小伙伴留言咨询如何下载及填写今年的汇算清缴报表。今年的报表无需下载,从本月(2017.3.1)开始,小伙伴们就能通过在eTax@SH 3客户端中点击【填写】按钮,看到汇算清缴报表了。 根据税法规定,5月底前都可以做汇算清缴的申报,因此我们建议在每月申报期之后填报汇算清缴报表,以避开申报高峰期。 其他申报方式可查看申报姐已经之前的推送:【汇算清缴】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务(申报方式)(戳此链接可直接回顾)。 我们今天要说的是3张优惠明细表: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第一部分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一、表样(如下): 二、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三、填报示意图: 四、填报口径: 本表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 1.本表第40行第7列“减免所得额”为负数,表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负数或0。 特别提醒,按照填报说明,本表第40行第7列“减免所得额”为负数,表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负数,如按照上述规则,企业会出现享受所得减免优惠反而增加企业应纳税额。因此,第40行第7列“减免所得额”计算为负数的企业,要密切关注主管税务机关对第40行第7列“减免所得额”计算为负数时表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如何填报的问题解释: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按填表说明操作,企业就要考虑是否享受所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如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第40行第7列“减免所得额”为负数时表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0,企业可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上述口径执行,企业要进行提前衡量和计算,是否将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如不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建议以不能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为由,建议放弃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 2.本表第40行第7列“减免所得额”为正数,表A100000第20行=本表第40行第7列“减免所得额”。 第二部分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一、表样(如下): 二、相关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 第三部分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一、表样(如下): 二、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其他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填报注意事项: 除第9~11行“专用设备投资情况”部分以外,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和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主体填报思路一致。 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是否含增值税税额 “本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也就是说,如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且已经抵扣,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且未抵扣,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且未抵扣,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并不是专用设备的原值,因“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专用设备的原值一般情况下含“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四、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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