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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景山法院对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刘某等五人重大责任事故案(10.11喜隆多商场大火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2 被告人刘某 作为喜隆多消防中控员,在发现中控主机异常时按消音键了事,发现火灾报警后,未及时将消防设置从手动变为自动状态,延误灭火时机。 12 被告人陶某某 作为火灾当日喜隆多的夜值经理,发现火情时,未有效监督和指挥中控员的行为,应急处置不及时。 12 被告人李某某 作为麦当劳餐厅总经理,没有组织员工消防演练和排除消防设施安全隐患。 12 被告人陈某某 作为杨庄餐厅案发当日的值班经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组织员工对火灾进行初期扑救,错失灭火最佳时机。 12 被告人齐某 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安排中控室夜间一人值班造成安全隐患,没有对夜值经理及中控员进行消防培训,致使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现火灾后配合失当,不能有效应对。 石景山法院根据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五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陶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齐某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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