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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王杉个人图书馆 2017-03-09

过去的2016年

厦门法院都审理了哪些典型的案子呢?


昨天上午

厦门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郝勇

通报了2016年厦门法院

十大典型案例、十大精品庭审、十大精品文书的评选情况



能被厦门法院列为十大典型的

一定都是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例

不妨来跟小编一起看看


十大典型案例

每一个都具有代表性


案例一

纵火、持刀捅伤他人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原是厦门黄则和公司的员工,后因偷窃公司财物被发现被辞退。而他不思悔改,竟萌生了泄愤报复的念头。

  去年1月15日凌晨3点左右,蔡某携带打火机、酒精等,来到位于同安区西柯镇的黄则和公司,翻墙进入院内,在厂房里的三处地方泼洒柴油后点火,并将储存间一只液化气瓶阀门打开后逃离现场。黄则和公司因蔡某纵火损失严重,据统计高达258万余元。

  蔡某纵火后逃至厦门岛内。当日7时许,当蔡某乘坐的公交车行至蔡塘学校公交车站时,他看到路边有警察,认为警察是来抓他的。于是他在下车门处将酒精泼在自己身上,并点着了火。这时公交车下车门四周开始燃烧,车内数十名乘客看到后引发恐慌、挤踏,最终多人被烧伤,也有不少乘客逃离时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轻伤4人、轻微伤3人,公交车受损约963元。

  蔡某随后躲藏于路边公共厕所内用水果刀自残,听到敲门后冲出厕所,持刀分别捅刺其他二人头部二刀、左胸部一刀,并跑至公交车站持刀朝人群挥舞,捅伤前来协助抓捕的巡防队员,随即被制服。


▲嫌疑人被制服

  最终厦门中院判定被告人蔡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在社会效果上,本案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恶劣影响。本案由厦门中院王成全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群众旁听,多家媒体同步宣传报道,对被告人依法严惩并当庭宣判,既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新气象,也及时回应了社会关注。




案例二

向三十余人非法集资

涉及金额高达16亿余元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先后投资设立了厦门东方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厦门明大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俊晖台球俱乐部等多家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由于缺乏自有资金,从2006年初开始,李某即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合作、资金周转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08年春节后,李某以每月2万元的报酬聘请凌某到明大集团公司担任董事,并对凌某的身份和资金实力进行虚假包装和宣传,李某对外谎称凌某系香港远东集团的董事与股东,在明大集团公司有大额投资,并与明大集团公司合作开发多个项目。


资料图


  李某用部分集资款项购买房产、豪华汽车、游艇及珠宝首饰,给社会公众造成实力雄厚的假象;又向集资对象谎称其所投资的房地产等项目盈利巨大,与香港远东集团合作开发丹麦的油田前景远大,借此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以便向更多的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李某仅将集资来的部分资金用于投资经营活动,而将大量资金则被其用于支付前期非法集资的部分本金和高额利息,以及购买住宅、豪华汽车、游艇、珠宝首饰、家庭支出等。李某共计向三十余人集资累计16亿余元,归还累计11亿余元,投资入不敷出,至案发时尚未归还4亿余元。

  在此期间,凌某配合李某向集资对象作虚假说明,为李某的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在明知李某未能按期归还集资款项且其自身并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情况下,为李某向多人提供还款担保。

  厦门中院经审判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集资诈骗以其侵犯客体的多重性已成为危害性极大的涉众型犯罪,严重影响国家对金融的调控,危害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破坏金融结构的均衡性。除侵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外,集资诈骗还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李某集资诈骗案以其集资数额之特别巨大、集资对象众多而在福建省有重大的社会影响。





案例三

提供虚假交易平台

虚构单身女性身份诱骗投资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被告人胡某注册成立厦门银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咨询及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办公地点设在思明区阿里山大厦。同年11月,被告人胡接亮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厦门顶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搬迁至厦门市宝龙中心一期。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胡接亮雇佣被告人卢某、黄、廖、谢等人,从网络上下载美女照片并化名“陈慧兰”、“彭慧琳”,虚构系单身离异女子等身份情况,通过QQ聊天工具寻找中年男子,骗取对方的信任,诱骗对方在其提供的“恒鼎贵金属交易平台”、“永申贵金属交易平台”等虚假交易平台投入资金进行“白银现货交易”,伺机骗取对方账户号码及密码,再通过后台操控交易等方式使对方的账户亏损,进而非法占有各被害人钱款。通过上述在虚拟网络肆意包装和欺诈,胡等人在短时间内骗得1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2万余元人民币,诈骗金额从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



  一审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黄、卢、余、廖、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该六被告人一年二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余、谢和卢向厦门中院提出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黄、卢等人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谢、余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虑及该二人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次要、辅助,故改判余小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改判谢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维持原判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


典型意义


此类案件不同于电信诈骗、网上购物诈骗和网络钓鱼诈骗等传统常见网络诈骗类型,其因披上“金融服务”的外衣而具有更难以辨识的欺骗性,同时也因锁定的被害对象为投资客,导致骗取的被害人钱款数额普遍较传统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的数额更大。该案的审理,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新型诈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




案例四

厦门中院首创“预重整”审理

运输公司成功破产重整

基本案情

  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01年成立,承担广东、福建等地多家石油公司的汽油运输业务。公司在经营中长期借用民间借贷,截至2015年底对外拖欠民间借贷本息达1.5亿元。因无力按期支付利息,公司经营陷入困顿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2015年底,债权人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破产立案审查期间,厦门中院指导琪顺公司先后两次召集债权人进行协商,草拟了重整计划草案并由债权人和公司员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初步表决。

  2016年5月9日,厦门中院裁定批准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在全国首次创设在案件受理前的预重整阶段召集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书面表决并在破产程序中直接予以确认、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债权审核原则、债权人委员会入驻企业实施监管、债权人自筹重组债务人企业等新的审判举措,前后仅用三个月顺利审结、重整成功,成为国内破产案件创新“预重整”审判方法的典型成功案例之一,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五

未办产权证房子扺押登记有效吗

厦门中院统一裁判尺度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9日,交行厦门分行与吴某芬、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吴某芬向交行厦门分行借款419万元,借款期限10年,吴某芬提供其名下一处房产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某投资管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交行厦门分行依约向吴某芬发放贷款,但吴某芬自2015年11月13日开始逾期还款,交行厦门分行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芬、廖某江共同偿还交行厦门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支付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费;某投资管理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吴某芬、廖某江追偿。交行厦门分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如吴某芬、廖某江未能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交通银行厦门分行有权申请折价、拍卖、变卖吴某芬名下房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典型意义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的预告抵押登记是否具有优先权的问题。厦门中院明确对银行金融机构的预告抵押登记优先权予以保护,统一裁判尺度。该案判决后,对维护金融债权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




案例六

向海关申报退运进口货物

被查出假冒卫生巾纸尿裤

基本案情

  原告尤妮佳公司系世界知名的卫生用品品牌,在我国先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 “” 、“”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2014年12月29日,被告海丰县同翔纸制品公司向厦门海关申报退运进口一批货物,厦门海关查验发现其中10,472千克卫生巾、40,173千克纸尿裤的包装上使用了及图形商标。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卫生巾、纸尿裤非原告所生产、销售,也非原告许可生产、销售的产品。


  法院认为,同翔纸制品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决被告同翔纸制品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尤妮佳公司 “”、“”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翔纸制品公司赔偿尤妮佳公司经济损失1,200,000元。福建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商标法修改后,法院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例,系迄今为止厦门中院作出的判赔金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件。




案例七

手机卡被冒名补办

致使银行存款被“盗刷”11万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在第三人招商银行厦门莲前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时绑定了其在被告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办理并经实名验证确认的尾号7552的手机号码。2015年12月20日,上述银行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被转账110722元至案外人田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在前述款项转出时,招商银行均将转款所需的验证码发送短信至上述手机号码中。

  就在前述款项转出前的当天下午,上述手机号码被人持“吴某某”的身份证、社保卡在移动公司营业厅办理了改换卡即补卡业务。但是,该“吴某某”身份证和社保卡的头像等信息与原告均不一致。


  原告发现手机卡被他人冒名补卡后,报警并诉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5361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厦门市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手机卡、银行卡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已不断显现,由此引发大量案件且社会关注度较大。在本案中,法院立足契约关系,揭示各方当事人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划分相应责任,以此督促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机制的提升和完善。




案例八

网络借款4万多元不还

被判返还本金和利息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0日,被告李某作为甲方(借款人),原告王某作为乙方(出借人),第三人某企业管理公司作为丙方(咨询服务提供方),签订《个人借款及相关服务协议》并约定相关条款。签约后第二天,某企业管理公司向李某账户代付两笔汇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是本案的原告。因李某自2013年10月15日之后未再还款,王某遂于2016年1月19日诉至法院。


  厦门中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李某、林某向原告王某返还借款本金40419.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


典型意义


近年来,P2P网贷行业呈现井喷式发展,但同时P2P网络借贷纠纷已成为民间借贷中高发的新型纠纷,本案便是厦门中院民四庭受理的200件P2P网络借贷系列案中的一件,涉及面广影响大,案情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案例九

未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

镇政府成为被告

基本案情

  连某、王某等原告因房屋被拆迁与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安置房交付前过渡期内镇政府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为2年。房屋被拆除后,镇政府约定提供的安置房至今未交付,且自2014年4月起未再向原告继续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约向原告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及相关利息。二审经法院组织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镇政府当场向各原告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和利息。


典型意义


该案件系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厦门法院审理的首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系列案。二审中,法院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终成功化解了该批系列案,对政府机关如何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十

编造虚假租约阻挠房产拍卖

经笔迹鉴定露出原形

基本案情

  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下简称民生银行)于2014年5月21日根据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厦门中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偿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漳州某航空服务公司、林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生银行有权以其享有抵押权的林某某名下的位于漳州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在执行过程中,厦门中院依法查封了林某某名下房产。林某某提出上述房产已出租,并由案外承租人黄某某、沈某向法院提供了两份租期二十年的租赁合同,导致法院对上述房产不能如期处置。

  厦门中院依法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两份租赁合同的签署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经过鉴定,认定林某某与黄某某、沈某互相串通,通过倒签合同的方式,编造虚假租赁合同,试图阻挠法院对查封房产的强制执行。厦门中院决定对林某某拘留十五日,对黄某某、沈某分别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查封处分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执行程序中,出现大量“长期租约”现象。实践中,被执行人恶意设置各类长期“虚假租约”,严重阻碍了法院对该不动产的拍卖处分。上述案件的处理,对于打击实践中存在的“虚假租约”问题,有着明显的示范效应。



十大典型案例看完了

不知你有何感受呢?

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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