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侵犯商标权犯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张斌律师 2017-03-10

 

  在侵犯商标权犯罪中,应当避免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成为一种“文字游戏”,要透过名称的形式,抓住同一事物的本质,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具体而言,侵犯商标权犯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一、名称完全相同的商品

“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规定的商品名称。此种情况下同一种商品的判断相对客观、直接,只要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就可得出明确的结论。

   二、名称实质相同的商品

由于各地方言或者风俗习惯的差异,虽然权利人和行为人对各自生产销售的商品起了不同的商品名称,但该商品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对应的却是同一个商品名称,即名称实质相同的商品。例如权利人对其生产的商品起名为电吹风,行为人对其生产的商品起名为插电式风力干发器,但二者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应的商品名称均为“电吹风”,应判定为同一种商品。

   三、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该情形的关键在于“同一事物”应当如何判定。我们认为,对事物或者概念的界定通常包括内涵和外延,侵犯商标权犯罪中同一事物应指内涵相同的事物。内涵和外延都相同的事物当然属于同一事物,但内涵相同,外延不同的事物也应属于相同的事物。因为世界上事物的种类繁多,有些事物尚无法形成统一的名称,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也不可能将所有的商品都予以穷尽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囊括更多的商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的商品名称有时并不是具体的,而是相对上位的概念。例如本案中的卡地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就包含“小件饰物”。能够起到装饰和美化作用的小件物品都可以称为小件饰物,戒指、耳环明显也属于具有装饰作用的小件物品,虽然小件饰物并不仅仅限于戒指和耳环,但二者在内涵上相同,法院据此认定二者属于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