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福建::蒲寿庚——“助元灭宋的穆斯林大商人”

 梅竹君 2017-03-10


蒲寿庚(1205-1290年),又称蒲受畊,号海云,宋末元初人,阿拉伯(色目)商人后裔,蒲开宗之子。任泉州市舶司三十年,是宋元时期“蕃客回回”的代表人物。后叛宋降元,终生显赫。中国宋元时期著名穆斯林海商、政治家、军事家。其先辈系10世纪之前定居占城(越南)的西域(阿拉伯)海商。约11世纪移居广州,经营商舶,成为首屈一指的富豪。13世纪初,其家迁至泉州。

此外,也有研究者据泉州《蒲氏族谱》认为,蒲寿庚先世为西域系统,祖籍四川阆州,为蒲宗孟之后,父名蒲仕宾,出身西蜀望族,世代书香,官宦门弟,自四川迁至泉州。这是因为蒲寿庚“导元倾宋”,明代时蒲氏家族受到歧视和排斥,“禁蒲姓者不得读书入仕”。于是,《蒲氏族谱》修撰者编造了一世至六世的“光荣史”,对七世的蒲寿庚留一张空白进行回避。

位于四川阆中古城的蒲氏宅邸

蒲寿庚家族来自阿拉伯地区,是穆斯林商人集团的代表。宋朝末年,泉州一带海盗猖獗,宋朝政府无力控制。寿庚与其兄蒲寿宬,为保持商路畅通,自行组织船队,击败海盗,维持泉州地区的安宁。宋朝政府招抚蒲寿庚家族,授官福建安抚沿海制置使,承认他们在此地的势力。

1276年,元军攻占南宋都城临安(今杭州),俘5岁的南宋皇帝恭宗。此时南宋孤忠臣陆秀夫、文天祥和张世杰等人连续拥立了两个幼小的皇帝(端宗、幼主),成立小朝廷。南宋皇族逃往泉州,意“欲作都泉州”。同年十一月,赵呈率残部退至泉州城外法石寨,蒲寿庚请皇帝入城未成(此时的蒲寿庚已经通敌)。端宗不敢贸然进入城内,只好待在东海法石寺。张世杰向蒲借船被拒,抄没其财产,蒲寿庚怒,杀宋宗室及士大夫与淮兵之在泉者约3000人,于十二月降元,并且追杀皇帝端宗和末帝,导致二位皇帝进一步南逃。1277年,张世杰复返围城,尽管得到当地百姓和士族武装的支持,但元兵增援,宋军腹背受敌,围城未果撤回。

南宋幼主在泉州城外的临时行宫——树德寺

景炎元年(1276年),元丞相伯颜率军南下,暗中遣人招安,12月蒲寿庚与元朝势力结盟,降元后,受到元世祖忽必烈的重用。至元十五年(1278年),任为福建行省中书左丞,终元代一朝,蒲寿庚家族掌控海上贸易,独霸市舶。入元后,蒲寿庚为福建行省左丞,其子侄亦历任高官,他们积极为元廷发展对外关系,尽力争取海外诸国,积极发展对外贸易,进一步推动开发泉州港。”

但蒲氏家族同样受到元朝统治者的猜疑。由于朝廷怕蒲的势力庞大,慢慢地削弱其兵权。蒲寿庚之婿,侨居泉州的巨商佛莲死后,元廷以其无裔为由,夺其庞大的财产,这引起蒲氏的强烈不满。这样,使蒲寿庚家族与元廷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到元末终于决裂了,蒲寿庚家族遭到元廷的镇压。

蒲家仆人王福,抱数月婴儿蒲本初,逃依晋江东石古榕杨氏母家。蒲本初换母姓杨,以杨本初之名,考得功名入宦。后辞官归古榕。后来,东石古榕蒲为纪念杨颐翁对蒲姓的功德,祠堂门楣书:“榕杨传芳”四字。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对支持蒙古的蒲氏深恶痛绝,下令将蒲氏族人充军流放,为娼为奴,不得登仕籍。许多回族人士也因和蒲寿庚牵连获罪,把他称为“无耻的叛教者”。

明成祖时期,其后裔蒲日和受郑和起用,随船队下西洋。

2005711,“郑和下西洋铜像”在泉州落成

值得一提的是,蒲寿庚也对泉州的海上贸易也曾做出一定贡献。蒲寿庚以其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在海外诸国穆斯林海商中的威望,积极恢复和发展泉州的海外贸易。至元十四年(1277),泉州市舶司恢复。翌年8月,元世祖通过蒲寿庚等人向海外各国宣布了元朝欢迎并保护通商贸易的政策。次年即有占城(越南)、马八儿(印度半岛东部之伊斯兰教国)等国的使臣和舶商来泉州。蒲寿庚提倡与海外各国友好往来,和平经商,曾对元初黩武海外的政策进行劝阻。至元十六年(1279),元朝为征服日本,命造战船600艘,其中泉州负责200艘。至元十八年(1281),蒲寿庚奏言:“诏造海船二百艘,今成者五十。民实艰苦”。诏止之。蒲寿庚弃宋降元,使泉州港免遭战火毁灭,使中国的海外贸易得以继续发展,为泉州港在元代成为世界最大的商港之一奠定了基础,也为泉州伊斯兰教黄金时代的到来创造了有利条件。

蒲寿庚对泉州港的发展有很大的贡献。与蒲寿庚有关的泉州地名之多就足以说明他的影响力。

相关地名有:棋盘营,传说是其走象棋的棋盘营地方;三十二间巷,相传为他下棋时的三十二个棋子,每个棋子即是一个美女;讲武巷,传为其训练家兵之地;香佛寺,传为其婿佛莲所建的印度教寺庙;灶仔巷,传为蒲家厨房所在;东鲁巷,为蒲氏弟子私塾;花园头,为蒲家花园。

——————————————————————————————————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