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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哪些无偿借款还要缴税?

 a335a0 2017-03-13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很多老板都会考虑把自己的资金借给公司来使用,并且一般不收取利息,即自然人股东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公司。这样的经济业务是否会产生纳税义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36号(全文))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注;不含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发现没有?两条视同销售条款的主体范围是不同的,在服务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即不包含自然人);在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人(即包含自然人)。而贷款服务属于“服务”的范畴。

自然人股东既不是“单位”又不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其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企业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同样的道理,企业员工或者其他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一家企业,也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如果是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例如母公司把资金借给子公司,同一个集团的子公司甲借款给子公司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自然人提供借款,例如公司借款给企业员工,即使没有实际利息发生也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做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值的注意的是:集团企业的统借统还业务,即使关联企业之间有利息,也是免征增值税的。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结论:

1.自然人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资金无偿借给其他企业或者自然人,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集团公司间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4.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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