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局最近有一批适用移送行政拘留的案件,但是当我们把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时,公安机关说这类案件需要监测报告,需要证明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并拒绝受理我们移送的案件。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定“废水”“废气”属于污染物还需要监测吗? 某县环保局 2016年4月14日 【解答】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该条规定了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环保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和移送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用不同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材料,证明污染物的种类、成分、浓度等事实。 证明排污单位排放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用肉眼能够识别的污染物,用视频、图片以及现场记录的方式即可证明,证明排污单位排放了恶臭气体、噪声、震动、光辐射等类污染物,则还需要...... 点击 “阅读原文” , 查看更多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环保执法重磅好书推荐1-----《环境行政执法精要》 主编:马倍战、邸占欣 出版:中国环境出版社 页数:300 新《环境保护法》已正式实行2年的时间,但环保部门仍被一些老问题所困扰。例如,如何解决生产单位普遍没有排污许可证的问题?上级环保部门或主管领导交给违法工作任务时如何处理?公安机关不接受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如何处理?如何应对日益汹涌且看上去缺乏依据的追责问责? 本书分为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案件移送、环境日常执法、环境行政案件、环境渎职风险等七章,涵盖了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几乎所有的工作内容,力图从上述几个方面为环保部门解疑排难。 本书的部分案例选自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实际办理的案件,部分选自媒体的公开报道和网站的公开登载,部分选自已经公开的法院判决文书,并引用了兰州市自来水异味、腾格里沙漠污染、一个环保局长的公开信、天津港爆炸等有影响的环保事件作为案例,增强了本书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对环保部门的工作提供方式、方法,是本书的写作初衷。 进入我们的微信公众号,点击下方的 商城服务 就可购买。现在购买可享受新春特惠折上折优惠。 电话微信: 15131628263。
环保执法重磅好书推荐2------《环保部门如何尽职免责》 主编: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出版:中国环境出版社 页数:260 序言 近年来,不断有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的一些同志长年奋斗在一线执法岗位上,废寝忘食、夜以继日,为我国的环保事业付出了无数的心血,到头来却被追究责任,胸中充满了无奈和委屈。于是,在有的地方没有人愿意担任环保局长,一些人想方设法调离了环保系统。在此情况下,在尽职的条件下,如何避免承担责任,成了严重困扰环保部门的首要问题。 本书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从中提炼出政府环保部门的12项行政权力、10项法律义务、2类法律责任,为环保部门明确自身的行政权力、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提供了清晰的框架。本书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逐条解读了新《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环保部门的每一个法律条文,对环保部门关心的问题作出了解释,为环保部门掌握新法提供了教材。本书通过案例分析,提出问题,分析案情,作出判断,给出建议,为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规避法律风险,指出了方向,提供了方法。 本书作为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们的长年执业经验积累,带有一定的学术性质,虽然一些观点在实务中可能还存在争议,但是该书确实为环保部门规避各类法律风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是一本难得的好书,可供各级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依法履职的参考。 进入我们的微信公众号,点击下方的 商城服务 就可购买。现在购买可享受新春特惠折上折优惠。 电话微信: 1513162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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