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海安县人民法院 最新实务文章,仅限朋友圈、微信群分享,荐稿信箱:ldfgc123@126.com ———————————————————————— 关注公众号并置顶,不错过每一篇专业的文章 典型案例 刘某系某公司车间主任,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工作岗位责任书。2008年,公司修改员工手册,并组织员工学习。2015年4月,刘某所负责班组的操作工违反操作规范,致使产品和设备严重损坏,险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为此,公司对刘某作出降职的处罚决定,并将刘某调至新的工作岗位。接到通知后,刘某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仍留在原工作岗位,消极怠工。公司遂作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报送公司工会批准。刘某遂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海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者原来的弱势地位得到极大改善,但值得注意的是,遵守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是每一位劳动者的应尽义务。公司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对于平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依法依规从事生产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背景信息 近日,海安法院召开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例。这十起典型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富有警示教育意义等特点,其中上述劳动争议案例是第六篇。 =长按上图飞机2.8秒即可关注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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