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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如何追究抽逃出资股东法律责任

 吻你鸭先生 2017-03-14


文/赵子涛 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A公司与某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某A公司向某B公司供货。某A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但货款100,0000元某B公司迟迟未付。经查,某B公司有股东甲、股东乙、股东丙三名股东,其中股东甲有抽逃出资的行为。某B公司目前经营困难,面临100,0000万元公司债务,某B公司应如何选择法律方案并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甲的法律责任?以下为法律分析:


一、抽逃出资的认定


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法律方案选择


(一)追回公司财产


1、公司以函件形式催告抽逃出资股东返还出资款


2、公司或股东提起诉讼


(1)公司诉抽逃出资股东返还出资款

 

案由:侵权之诉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举证责任:在公司主张其股东抽逃出资时,在举证能力方面,被诉股东相对于公司来说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公司必须提供充分详实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案例索引: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1694号判决“厦门海斯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陈红莲股东出资案”。


(2)守约股东诉抽逃出资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案由:违约之诉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举证责任:在守约股东主张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责任时,原则上首先应由守约股东举证,但不过于严苛。守约股东只要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即可。


案例索引: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69号判决“顺德市贸促信息有限公司与顺德市国信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3、准备证据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验资报告;


(4)公司验资账户、基本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5)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发生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相应的债权确认及公司资产和项目的增加;


(6)相关交易合同。


(二)公司自行解散


1、启动公司自行解散程序

 

(1)召开股东会议


(2)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备案、通知与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及债权登记、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


(3)注销登记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1条:“公司解散的原因:(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法律后果:公司自行解散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清算组处分公司财产应遵循的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公司债务。


4、债权人在清算期间可以申报债权。公司不能全部清偿时,若存在股东抽逃出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5、风险提示:

 

(1)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未履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义务,导致未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造成损失;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2)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损失;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资料灭失无法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股东出资不到位;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未经清算即注销且注销时承诺清偿。


(三)公司继续存续


1、债权人通过起诉公司、抽逃出资股东主张债权。


2、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法律后果: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足额出资的股东除协助抽逃出资情形外无需承担责任。


4、风险提示: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盈利,仍投入运营资金、人力维持存续状态不符合公司营利性。


5、案例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判决[2011]民提字第86号“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港保税区国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通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案”,载自《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第244页。


(2)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04823号判决“潍坊青岛华光电池有限公司与普天首信通信设备厂(集团)、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新纪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


三、股东抽逃出资并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失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后果: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裁定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研究意见》中“关于是否应当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所述,应从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财产等多方面判断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是否高度混同。


(2)可从以下情形判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a.从基础交易关系方面来看,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其关键是对这种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转移”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不具有对价支付的资金或资产的转移其抽逃出资的可能性极大;


b.从主体方面来看,控股股东特别是拥有公司财务审批权的股东由于具有掌控公司的支配地位,其他股东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其取得公司财产的,抽逃出资的概率就比较高;


c.从会计处理方式方面来看,基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经营活动真实的记录和反映的前提下,审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作应收账款等债权确认以及公司相应资产、项目的增加,如反之,则无法合理排除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怀疑。


四、律师建议


无论某B公司继续存续还是自行解散,某B公司或足额出资股东乙、股东丙均应向抽逃出资股东甲追回公司财产;其次,某B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抽逃出资股东甲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甲抽逃出资且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该抽逃出资股东甲应对某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某B公司自行解散时,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注销,否则清算组成员和股东需要对某B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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