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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女神的产假、哺乳假、痛经假各地差异规定一览表 |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evavs0iv250zvz 2017-03-14



女神节

快乐



1

产假

地区

 产假

国家

女职工生育享受98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北京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上海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

广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浙江

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江苏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天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湖北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四川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山东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福建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山西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宁夏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广西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江西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重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

海南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内蒙古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安徽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云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湖南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

甘肃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十九条

吉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

......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河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  

辽宁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贵州

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五条

陕西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河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青海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   



2

哺乳假

地区

哺乳假

依据

广东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上海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天津

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浙江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二条

陕西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山西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海南

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三条

宁夏

哺乳期满1年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期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广西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九条



3

痛经假

痛经假

上海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广东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河北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天津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六条


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公假两天: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空作业;

(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

安徽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江苏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山西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浙江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湖北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福建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山东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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