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产假 |
国家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
北京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上海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 |
广东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
浙江 | 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
江苏 |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
天津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
湖北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
四川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
山东 |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
福建 |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
山西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
宁夏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
广西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
江西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
重庆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 |
海南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内蒙古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
安徽 |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
云南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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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
湖南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 |
甘肃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十九条 |
吉林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 ......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
河北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 |
辽宁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
贵州 | 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五条 |
陕西 |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
河南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
黑龙江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
青海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