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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摔倒打碎手镯 索赔八万昨日宣判

 共同成长888 2017-03-14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应对消费者的安全负责,被告没有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导致陈某匆匆进入超市不远就摔倒,所以提出8万元的赔偿要求。被告超市则表示,原告无法提供现场积水照片证据,其次,当时超市已临近打烊时间,工作人员曾对陈某进行过劝阻,有视频为证。

从视频可以看出,原告陈某曾和超市员工有过对话,当时离打烊时间还有5分多钟,陈某进入超市后,由于监控死角,超市并没有原告摔倒瞬间的视频资料。

镇江京口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许蓓:"虽临近当天结束营业时间,却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被告在购物区域进行清扫工作,妨碍了消费者正常购物,也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具有过错。原告陈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在进入被告处购物时,已明知被告正在进行清扫,原告依然以较快的速度行走,最终摔倒致手镯断裂,其对损坏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本案另一辩论焦点在损失金额,原告陈某提出手镯在云南腾冲购买,价值6万多元,后原告将手镯拿去鉴定。 镇江京口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许蓓:"原告陈某损坏的翡翠手镯在完好状态下的市场零售价为6000-7500元,陈某已为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万元,本院酌定手镯的市场价格为7200元,被告应承担75%的侵权责任,则应当赔偿被告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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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案件受理费700元,鉴定费1万元,原告陈某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8700元,也就是最终,原告实际得到赔偿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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