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确定试用期?(第40辑)
以下是《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四十辑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在“民事审判信箱”对该问题作出的答复,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院对该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答:试用期整体上是对用人单位有利的一种机制,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关权益,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优势一般在用人单位一方。 基于这种情况,考虑到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有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期,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
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团队 倾情奉献
|
|
来自: 程卫民律师 > 《试用期(招聘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