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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规程》发布!您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梦萦航海 2017-03-15

2017年某日,某船派遣三副小张来到当地海事部门代货主缴纳港口建设费。缴纳完本航次港口建设费后,小张和海事蜀黍闲聊了起来...

小张

阿SIR啊,听说港口建设费缴纳规定要有新变化了,是真的吗?

是的,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执行新的《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规程》。

海事蜀黍

小张

哎呀,那以后会不会很麻烦啊,我还是来窗口交港口建设费吗?

不用哦。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让缴费更方便快捷。以后缴费人除了直接到窗口向海事管理机构或代收单位缴纳规费外,货主、船方、港口经营人或船舶代理人还可通过电脑上网登录海事的远程申报及电子支付系统(http://csp.)自主申报缴费信息,实现申报无纸化、缴费电子化。

海事蜀黍

小张

这么好?那我远程缴费后有啥凭据呢,还要来这拿发票吗?

缴费后征收单位会向缴费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缴费人可以通过邮寄、现场拿取、远程传递等方式获得。

海事蜀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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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现场拿取、远程传递

小张

这么省事?对了,那我远程缴费后发票还没收到,海事现场执法的阿SIR会让我的船离港吗?

海事现场执法老师会在货物装船或货物提离港口时查验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不过,你放心,根据新规程缴讫凭证除了专用收据外,还可以是盖有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的提单、装货单、运单等单证材料、港口建设费缴讫电子凭证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有电子凭证也是可以的。

海事蜀黍

小张

那遇到中转货物免征需要办理核销手续的怎么办呢?

不愧是老司机啊!告诉你新规程的又一个利好消息。那就是新规程取消了中转核销管理中对货主的认定要求,取消了预报的限制,引进了港口经营人协助核销发挥港口经营人对货物信息掌控的优势,加快货物中转效率。

海事蜀黍

小张

这可是重大利好呀!等等,那港口经营人咋帮忙核销呢?

问到点子上了!新规程要求,货物进出港(口)时,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装卸作业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可委托港口经营人协助开展水转水运输货物中转核销工作,并给予港口经营人单证代存、数据延后报送等便利措施。

海事蜀黍

小张

那看来以后选择靠谱的港口经营人很重要啊?

Bingo!新规程规定,对于已提供有效担保的货物,可在国际航行船舶办理出口岸手续后或国内航行船舶出港报告后的72小时以内(最迟不晚于抵达下一港前),由提供有效担保的单位将货物交接清单(装载舱单)报送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港口建设费稽核。在信息化支持下,以后可以取消预配,实现一次申报哦。

海事蜀黍

小张

还可以出港后让港口经营人申报啊,那我可轻松多啦,哈哈哈……

NO! 小张你可要做好把关哦,在办理货物装船或提货手续时,要验讫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要是发现货主没缴纳,一定要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不能违规办理未缴费货物的装船或提离手续。不然的话要被一并处罚的哦,处罚额度3000到5万。这个您还是需要掂量掂量!

海事蜀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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