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7年1月20日召开《2016年度湖南国家统计调查数据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依法调查的2016年全省有关统计调查数据。数据显示,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15元,比上年增长9.3%。按常住地分,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284元,增长8.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30元,增长8.5%。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750元,比上年增长10.4%。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420元,比上年增长9.8%;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630元,比上年增长9.7%。 据此,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相应提高,对于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可参照下表计算。 附表如下: 2017-2018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说明: 一、以上第1、2项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7年1月20日召开的《2016年度湖南国家统计调查数据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数据; 二、第3、4项暂为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统计数据,2016年统计数据尚未公布; 三、第5项参照湖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确定; 四、以上数据在湖南省统计局正式统计公布后进行相应调整。
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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