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于本月20日生效实施,梳理了与餐饮有关的部分内容,整理如下: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2、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3、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4、市政府命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以上述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要做到: 1、建立管理制度 2、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1、禁止退回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 1、进行登记 2、独立保存 3、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4、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例外: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回收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 回收食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 1、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2、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3、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4、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查封、扣押、没收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 1、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 2、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3、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用量使用 4、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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