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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 | 吃了旺旺不会旺?3.15常见问题三问三答

 hapwq 2017-03-15



丘洁  律师


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解决、企业法律顾问

0592-2956308

qiujie@tenetlaw.com




孙碧华  律师助理


电子商务、互联网知识产权、劳动

0592-6304278

sunbihua@tenetlaw.com



又到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每年对商家而言,这是一次对诚信与合规的考验,对消费者而言,也是一个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合法维权的好机会。本文通过对消费者常见的广告、价格、商品标识三个问题的问答,希望能对广大消费者和商家都有所帮助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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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现在不少商家的广告语中有明显夸张、误导消费者的部分,比如吃了“旺旺”却没有运气更旺,我能否投诉商家是否构成“虚假广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然而,宣传方式夸张、广告内容吸引眼球,却也不能一棍子打死都是“虚假广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就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那么,究竟广告艺术的夸张成分与“引人误解、欺骗消费者”之间,尺度又如何把握呢?小编认为:商家对广告语的选取,有多种类型和功能,有的是向消费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比如原料、产地、质量、功能等等,这些描述性的内容,会使得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本身特征产生判断,如果存在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就会导致消费者的决策存在偏差,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至于这些信息是否构成“虚假”或者“误导”,关键还是要根据相关消费者的认知标准来作出判断。



2016年,广西南宁的谢先生,称其吃了多天的“旺旺雪饼”运气却并没有变旺,认为“旺旺雪饼”在其产品正面显著位置较大字体标示:“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这样的广告构成虚假宣传,向多个部门实名举报投诉。旺旺集团的这句广告语,根据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标准来判断,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认为吃了“旺旺雪饼”运气就会变旺,运气于根源来说,本来就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甚至说是一种心理暗示。这句广告语应属于商家对于自己品牌含义或者文化的宣传,希望其消费群体可以越来越旺,普通消费者通常也不会认为“运气会旺”这句广告语描述的是产品本身,或者陈述事实,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发生误导。


所以小编建议,广大商家在对自家产品进行包装宣传时,一定要充分关注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究竟是“专业忽悠”还是“博君一笑”,必须把握好尺度和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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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现在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量,常常在“双11”“双12”等时段打出“折扣”、“秒杀”的促销活动,“原价”、“吊牌价”可谓是眼花缭乱,但是我在活动期间结束后发现商品销售价格仍然没有恢复至“原价”,我感觉自己上当了,可以投诉构成价格欺诈吗?

答:1、“原价”到底是什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七条指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因此,“原价”必须是在近期内真实发生的交易价格。


举例说明:某双鞋3月15日在天猫旗舰店进行降价促销,促销价格为人民币400元,那么原价的计算期间在于3月8日至3月14日。如果3月8日成交价为380元,3月9日至11日成交价格为450元,3月12日成交价为420元,3月13至14日又恢复至450元,那么“原价”就是促销活动前七日最低的成交价格,即3月8日的380元。此时,商家如果宣传3月15日的价格400元低于原价,就可能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投诉!


2、天猫、淘宝店上的“划线价”又怎么看呢?


 

为突出价格的优惠幅度,一些商家的网店里会用稍大的字体标注现在销售价格,然后较小一点的字体标注另外一个价格,并用删除线删除(如图所示),行业中一般后者称为“划线价”。相比于已经被严格管控的“原价”概念,“划线价”可谓含蓄许多。但是,小编仍然要提示广大商家,“划线价”也非法外之地,对于划线价的填写仍然需要有合理依据或来源,比如该件商品的厂商吊牌价、实际进货价、或者是降价前的交易价格(商家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切莫“信口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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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目前不少纺织品和服装都存在“代工”、“贴牌”生产的情况,如果商家在吊牌上没有标识代工厂,我能否投诉违反国家标准?


答:《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然而,在存在委托加工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标注“受托方”的名称和地址,《产品质量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相关复函中表示:“纺织品和服装应该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是指纺织品和服装应该标明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加工时,纺织品和服装应该标明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委托方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在2014—2015年,重庆消费者余某与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因上述吊牌标识问题发生的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产品标示案件做出的再审判决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标识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立法本意在于区别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当存在委托加工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受托方不负责对外销售的,产品标识上可以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综上分析,在服装企业仅委托厂家生产,独立负责对外销售和对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商品吊牌中可以不标示委托加工的生产厂家。


结语


人人都是消费者,作为个人而言,更需要提高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学习法律条规,而对于商家而言,也需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立足细致的服务,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我们希望,随着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更加和谐,维权法制和权利边界更加清晰,让“3.15”从一个企业惶恐,消费者雀跃的'非常时期“变成一个普通的日子,或者让一年365天每天都成为依法维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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