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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如何通过私募基金解决供应链融资借款额度的限制

 黄肥虎 2017-03-1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个规定无疑给P2P对接供应链融资资产一棒!供应链融资里虽然相对于核心企业来说供应商小,但是融资额度一般都会突破这个额度限制。当然国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分散投资来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那么有没有什么模式可以突破P2P借款额度的限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呢?我觉得P2P与私募基金结合会是非常好的一种模式!

首先看看这两个工具的差异:

1、从投资人的投资额度看。国家对P2P对投资人的投资额度没有限制。私募基金对投资人规定必须超过100万人民币。

2、从项目的融资额度看。P2P对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私募基金对项目的融资额度并没有限制。

3、从监管的宽严程度看。P2P归银监会监管,银监会的监管一直最严格的。私募基金归证监会监管,相对银监会比较宽松。

4、从是否公开募集看。P2P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公开的方式募集。私募基金不能通过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

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两个工具结合是非常好的突破对融资企业额度的限制的方法。

具体的合作模式可以解释为,前期借助P2P可以公开募集和对投资人额度没有限制的两个优势募集资金,时间的积累可以使投资人渐渐对平台产生信任,并发现符合私募基金准入门槛的潜在投资人,然后通过私下跟这些潜在投资人洽谈,来投资私募基金。之后通过私募基金的对项目的融资额度没有限制的优势,来满足融资企业的需求。

虽然以上的合作模式可以突破P2P对融资企业额度的限制,但前提是,P2P公司与私募基金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包括公司独立、资金独立、团队独立、办公场所独立等等,才能符合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

作者:鲁顺   五道口保理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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