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不少人在晚年时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先分配,大多数老人选择写遗嘱的方式来对自己去世后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很多老人因为不懂法,所书写的遗嘱法律效力不大,面对这种情况如何书写遗嘱? 1.公证遗嘱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2.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3.代书遗嘱 (一)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嘱人,另两位为见证人; (二),代书遗嘱时间要写清楚,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上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名: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4.自书遗嘱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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