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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有问题吗?

 荞麦皮书馆 2017-03-16
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有问题吗?作者:拼就是赢
原创 2016-10-10 王志会 2016年10月9日

问:老师,其他应收款余额很大,几百万,有什么事吗?

     其他应收款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对于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过大,主要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企业的流动资金以借款等方式借出,生产经营的资金就需要用其他方式筹集或者不能产生孳息。目前的资金成本年利率在10%-15%,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受到很大影响。应积极应对,加强对大额、超期其他应收款的清理、回收工作。

二、其他应收款中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需交纳增值税,即使签订无偿资金使用协议;且资金使用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中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也就是说,其他应收款中记载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是需要按照利息交纳增值税,且使用方只能取得的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凭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尤其是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总分公司、股东之间的资金占用将产生巨大影响, 即使签订无偿使用协议也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企业需利用统借统还、融资租赁、资金池管理等方式合理规划上述业务。

三、其他应收款中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应收款中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涉嫌股东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将资金通过其他应收款方式占用或抽逃,需在上市前全部归还,并影响公司环境治理。对于谋求长远发展的公司应特别注意。

    上市公司严禁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典型的案例-雷士照明的吴长江因为挪用公司资金锒铛入狱。

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受审 涉嫌挪用资金9亿多

2016年09月02日 10:30:33 来源: 澎湃

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案庭审现场。 严初 图
  9月1日上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严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截止发稿,案件仍在审理当中,预计庭审需要两天完成。
  吴长江是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严是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助理。
  被指控挪用资金逾9亿元
  据起诉书介绍,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重庆雷士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11年11月7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下称雷士中国公司),由香港雷士照明有限公司100%控股(下称香港雷士公司),香港雷士公司则由世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世通投资公司)100%控股,世通投资公司又由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雷士控股公司)100%控股。
  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雷士控股公司聘请被告人吴长江为雷士控股公司总裁,同时聘请吴长江担任世通投资公司董事长、香港雷士公司董事长、雷士中国公司董事长。在此期间,吴长江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经过雷士控股公司授权及经过雷士中国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雷士中国公司位于三所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并伙同其前妻吴某(另案处理)安排时任雷士中国公司董事长助理的被告人陈严与孙某(另案处理),携带雷士中国公司公章到上述三家银行办理质押担保贷款相关手续;同时,吴长江通过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雷立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分别以这些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雷士中国公司保证金作为担保,由孙某伪造购销货物合同,在没有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向上述三家银行先后共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90162万元。
  被告人陈严在明知雷士中国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是为吴长江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借款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公司公章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吴长江等人为上述五家公司质押担保贷款办理相关手续。
    雷士中国公司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总额人民币92388万元,所贷款项由被告人吴长江支配使用,用于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雷士大厦”项目建设等。
  后由于被告人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上述三家银行将雷士中国公司的人民币55650.23万元保证金强行划扣,造成雷士中国公司巨额损失。
  涉嫌职务侵占1370万元
  另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长江分别于2014年、2011年期间两次职务侵占金额达1370万元。
  2014年期间,被告人吴长江利用担任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下称重庆雷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通过重庆雷士公司总经理张某宇(另案处理)要求财务出纳黄某军(另案处理)等人在处理重庆雷士公司废料时,将小部分废料款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其余废料款不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供其本人使用。
    2014年2至8月,黄某军等人共变卖重庆雷士公司废料收取废料款人民币6232928.75元,黄某军将其中656102.91元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其余废料款未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相关原始财务凭证也被黄某军等人销毁。后黄某军受吴长江指使将上述未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废料款中的人民币300万元汇入吴长江个人账户、人民币70万元汇入吴某个人账户供吴长江个人使用。该370万元部分被吴长江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执行支付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破案后,上述人民币370万元未能追回。
  2011年,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惠州雷士公司)与重庆一家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公司)签订年度专业工程渠道代理协议,惠州雷士公司签约后按照约定向重庆公司交付了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3214538.47元的照明产品,但重庆公司一直未向惠州雷士公司支付货款。
    2013年10月,被告人吴长江利用担任雷士中国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郭某涛(另案处理)以雷士中国公司的名义向重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出具允许冲抵重庆公司拖欠惠州雷士公司货款的《证明》,由吴某某将重庆公司拖欠惠州雷士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通过重庆公司的账户汇至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当天由山东雷士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汇至深圳市某运进出口有限公司账户,后由深圳市某运进出口有限公司汇至深圳市某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吴长江于2012年向叶某某所借的个人借款。破案后,上述人民币1000万元未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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