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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表决通过 开启中国法治建设新篇章

 越野车 2017-03-16

  央广网北京3月1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昨天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号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民法是离百姓生活最近的法律,它协调公民人身与财产的关系,对纠纷给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民法典被誉为百姓权利的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同时它所关涉公民的一点一滴,又都是一小块镜片,反射出时代特点和文明进程。

  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更是市场经济法治的基础性、支柱性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民法总则的诞生,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这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关怀,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总则的很多条文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人文关怀,它对一个人的关注是从“摇篮”到“坟墓”,从胎儿、老人甚至到逝者,权利都得到了关怀和保护。另外,这次民法总则中很多条文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回应了这个时代人们所提出的社会需求。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民法是人法,落脚点是人,当公民权利在民法的羽翼下自如地伸张,就必然通往一个张扬着理性、灌注着法治的国家。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此作出分析与解读。

  刘俊海:“昨日通过的总共11章206条的《民法总则》是立法机关献给广大百姓的一个法律大红包。这部法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了平等精神,体现了契约精神,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我个人认为这部法律从今年10月1日实施以后,将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积极的重大的影响。

  第一,有助于增强百姓的幸福感、获得感,有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民法总则》通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规范了民事活动的行为,保护了老百姓普遍广泛拥有的各类民事权利,有助于增强人们对于幸福生活追求的这种美好的信心。

  第二,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幸福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围绕自然人制度,民法总则进行了很多制度创新。比如涉及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胎儿虽然还未出生,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创新,使对儿童利益保护的关口前移,值得点赞。

  第三,《民法总则》第33条,允许老年人在头脑清醒时预先选择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这样一旦自己年老,丧失必要判断能力后就无需担心自己重大财产的处置、赠与、捐赠,使重大的投资活动受到严重损失,这是一个制度创新。另外,对于监护人的选择,甚至公民个人由于出差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情况,法律也都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有助于鼓励人们投资兴业。有恒产者有恒心,《民法总则》通过对一系列财产进行保护,有助于调动人们创造财富、保护财富的积极性。

  第五,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民法总则》反复强调区分民事活动中的内外部关系,强调对于善意第三人权利的保护,这增强了交易行为的透明度,有助于鼓励人们放心大胆的开展交易活动。

  第六,有助于建设创新性国家,《民法总则》保护广大公民甚至还有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的知识产权,有助于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国家。

  第七,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民法总则》的颁布,对下一步加快《民法典》的编纂步伐,提高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和经济法律间的内在逻辑性和科学性以及增强法院裁判行为规则的统一性,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八,有助于建设诚信中国。这部法律弘扬了社会主义价值观,而且要求当事人开展民事活动不得损害公序良俗;要求保护英烈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我个人认为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全民族、全社会的道德水准,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总体来讲,其中的亮点非常多。比如在法人制度方面的重要创新:一是确立了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别法人的三种分类方法。对于法人而言,要特别强调完善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要求法定债务人必须在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如果它从事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又不知情,而且还为过错,就该受到保护。例如一些公司法定债务人用公司的公章到处签合同,最后给公司造成了损害,这时即使公司有损害,但是债权人若是善意的,也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 对于非营利性法人,明确了为公益目的或者是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原则上一律都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对于非法人组织,这次《民法总则》再次确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立法创新有助于鼓励人们大胆开展的开展投资和交易活动。

  其次,就民事权利的扩张而言,除了传统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利、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受到保护之外,这次特别增加了隐私权的保护,强调个人的自然信息受法律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隐私变得极其的珍贵。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司用大数据的方法汲取了很多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最后非法使用、转让,导致很多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并且连带侵害到广大消费者的财产利益。所以《民法总则》在111条重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在关于保护物权的部分,特别强调对于征收和征用的法律规则和约束,比方说按照117条的规定,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而且还得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对鼓励大家安居乐业非常有好处,也避免了在拆迁征收征用当中造成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再者,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特别强调了不管是签合同,还是做买卖,还是做出法人或者公司的决议,一定要按照143条的规定遵守三大要求:一、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下的孩子人,还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不能欺负小孩,也不能欺负智力有残疾的成年人;二,反对通过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方式与别人签订合同;三,强调各类合同都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还有,在代理部分,为保证代理人不存在道德风险,《民法总则》在第七章专门规定了代理制度,包括委托代理制度以及法定代理制度,要求代理人要对于被代理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果不勤勉、不诚信,或者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重要的问题是民事责任,如果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该怎么办?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在《民法总则》第八章专门规定了民事权利,一方面重申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另一方面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在183条规定,如果因为保护他人民事权利,自己受到损害的时候侵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也要承担适度的补偿责任。还有一个创新在184条,如果是自愿实施紧急救助,导致受助人受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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