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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情况的再生育要审批

 龙叔文馆 2017-03-16

信息时报讯(记者 张玉琴 通讯员 曾晓蕙 李兴立)《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去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明确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但对政策内二孩之外可生育的情况仍需要审批,主要有7情况的再生育需要审批,即这部分夫妻仍要得到批准拿到再生育子女决定书才可以生。目前,建设街计生办已将再生育审批流程等相关服务信息公布给广大街坊。

再生育审批的相关指引:

可再生育的7种情况: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生育审批流程:

1. 办理机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先到社区居委会填写资料初审,街道办事处终审)。

2. 提交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如下:

(1)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2)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3)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判决。

(4)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 申请地点:夫妻双方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根据夫妻双方的户籍情况,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1)夫妻双方为广东省同一乡镇、街道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2)夫妻双方为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3)夫妻双方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4)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且拟按我省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向广东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4. 办理机构无法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的,可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在规定时县内办理再生育登记。

5. 办理机构经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上述时间不包括坚定、补充材料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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