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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建筑施工承包人角度看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GF-2013-0201)

 江山BQ 2017-03-16


   目前适用的1999版施工合同在招标、投标、履约等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以下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1999版施工合同与现行法律规范不相适应1999版施工合同结构和内容与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为此,建设部等部委于2009成立课题小组,结合实践常发问题并与国际FIDIC标准合同接轨进行修改,20113(形成征求见稿)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116(形成送审稿)20126(4次专家论证会议)201210(形成报批稿)201212月至201332次修改201343日批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印发

   

  准确贯彻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以及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应高度重视新合同10个问题:


1“索赔过期作废制度”对原合同颠覆性条款,承、发包均应对工程签证、索赔要建立全新的认识,尤其是对索赔期限的重大改变。

针对1999版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索赔期限不统一、不对等的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际菲迪克合同的经验,通用条款第19条“索赔”的第1款“承包人的索赔”和第3款“发包人的索赔”,把承、发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限定在28天内,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索赔,这就是索赔过期作废的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2、双向担保制度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①非强制性②双方约定

3、双倍赔偿制度

  针对建筑市场发包人违约拖欠工程结算款的老大难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对发包人拖欠结算款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违约双倍赔偿的明确规定,对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设定了合同制度的保证。

  由于市场操作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人垫资施工已很普遍,承包人的垫资款的来源又往往是通过民间借款或银行贷款;而司法解释第6条又规定“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会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2013版施工合同对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担作出双倍赔偿的新规定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第2款“竣工结算审核”(2)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第4款“最终结清”第2目“最终结算证书及支付”规定:“(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4、承诺制度。

  协议书在原1999版施工合同基础上增加的第7条“承诺”规定:“、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规定三项要求中前两项主要针对承、发包各方,对此,通用条款己设定互为担保等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予以落实;要求承诺不签订黑白合同,则是2013版施工合同针对承、发包双方所作宣誓性的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对此应给予高度关注。

5、合理调价制度

落实体现“情势变更”原则的合同调价的新规定,要求固定价格合同遇市场波动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应调整价款。承发包双方都要加强相应的签证管理。 

2013版施工合同第11条“价格调整”第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约定基准价格)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市场价格波动调整机制当事人约定+调价机制(价格指数和造价信息)该合同规定,既明确了承发包双方在市场价格波动时调整合同固定价格的权利义务,也解决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操作性。合同法司法解释之二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6借鉴菲迪克合同的经验,2013版施工合同设定的“工程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是新的物权证书制度,同时明确竣工资料先行移交的规定,都应引起承、发包双方的高度重视,并应通过招投标对此做出明确的具体约定。

2013版施工合同第13条“验收与工程试车”第2款“竣工验收”第(3)目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第15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2款“缺陷责任期”第4目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发包人发出“工程接收证书”用证据妥善解决在建设工程完工报竣、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工程交付诸环节中的矛盾,有利于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生的实际竣工期限难以确定、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验收通过与竣工资料移交的关系以及工程接受时间等争议。

7、缺陷责任期制度。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制度是国际承包工程实施保修的惯例。我国已实施预留保修金的缺陷责任期与不预留保修金的保修期并存的管理制度,缺陷责任定期制度要求承包人加强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主动保修,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符合相应条件,发包人即应释放保修金。

8、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工程保险,工伤保险(强制性)

18条“工程保险”的第2款“工伤保险”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013版施工合同对工程系列保险作有新规定,该项制度是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和市场需求所设定的,除了工程保险,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是修改后《建筑法》的明确规定。

9、商定与确定制度(约定确定内容)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①双方商定;

②总监理工程师确定。

10、争议评审解决制度(清道夫机制,速解决纠纷机),新合同条款对争议有一个评审先置程序。

、争议评审:如果合同当事人希望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必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争议评审条款不适用.

、仲裁或诉讼:凡因施工合同或者与施工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都属于仲裁或者诉讼的范围,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对此约定解决的方式.

注意: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合同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任一种方式,而且必须明确,无论约定仲裁还是诉讼,必须符合《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重点提示“索赔过期作废”制度落实:

     根据目前建筑行业国际惯例,在低价中标的基础上可以实现原中标总价25%左右幅度变更增加(保底5%),关键要点在于“勤于签证,精于索赔”,结算时更需要就高报价,时刻有“头戴三层帽,准备挨两刀”准备。

为适应2013版施工合同的索赔过期作废的新制度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企业主要领导和整个领导层要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承发包企业都应针对企业管理的落后实际情况,建立部门、制度、人员三落实的新的合同履约管理,尤其是全员、全过程的资料管理即证据管理的新机制,这需要企业设置有相当数量的法务人员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加强资料即证据的管理。

当事人在执行索赔过期作废制度、建立新的管理办法时注意的问题:

1、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和自觉性,把签证和索赔作为加强造价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企业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2、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合同交底;资料专管;过程检查。

3、明确工程负责人签证和索赔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一方不确认或拒绝签证的对策:宾馆发传真;快递送来回;挂号并公证。

4、严密注意提出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逾期提出可能会被认为放弃确认或索赔,凡是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均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提出。

5、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垫资开禁带来的签证管理的新要求,垫资工程更应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申报和确认工作。

6、加强企业有关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履约管理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司法解释第19条要求搜集其他证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7、承包人对于只确认事实而不确认增减工程价款的应作为索赔处理,要继续提供相应费用计算表和变更引起的价款的组成,以便在最终结算时双方核对或提交审价时有相应依据。

8、深入研究在约定期限内获得签证确认和索赔成功的方法和实际效果,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最重要和最有效方法。

9、工程签证和索赔均属于专业法律问题,有疑问应及时进行签证索赔专题咨询,必要时应聘请懂行的律师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的过程管理和控制。

 后记:变更、索赔一直是当事人最困惑也最希望律师能够提供有效化解措施的服务课题。根据我团队提供多个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及时的法律服务来看,由企业造价人员和法务人员组团分片对项目合同履约过程每月定期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签证和索赔中存在的问题,并随时暴露在履约过程检查中,企业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做到该签证、该索赔的都在约定期限内办妥,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这个也是未来竞争的发展方向;在合同履约风险控制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基础上,通过签证变更、索赔等过程服务能够切实帮助项目增加合同总价的5%左右,有的达到合同总价的25%甚至更多。可以预见: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在低价中标基础上只有通过变更、索赔及现场风险防范来达到项目的盈利目标,因此各建筑施工承包人、企业老总应及时认识,及时通过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争取效益再创,实现盈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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