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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面对材料涨价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索赔

 江山BQ 2017-03-17

     作者:曹敏律师    分类:欠款纠纷    时间:2015-7-6 12:28:22  
    【案例】面对材料涨价索赔纠纷;
    2009年,天津一个承包人找到笔者,声称赔了。原因是2008年建筑材料大幅涨价,超过中标合同约定太多了,建设单位不给结算。
    代理此案后,笔者运用情形变更理论,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非理性上涨,导致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产生大量纠纷 。2008年,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建设工程要素如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及固定单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主张因材料、人工价格上涨,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而发包人认为,合同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款不因材料、人工价格上涨而调整。
    由于《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工程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纠纷,导致的后果往往包括:工程停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下,拒绝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等等。进而,对双方来说,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情势变更原则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已于20095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将对解决这类纠纷产生积极作用。 
    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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