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敏律师 分类:欠款纠纷 时间:2015-7-2 13:28:48
原告:建设公司; 法人:李某; 代理人:曹敏,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x公司; 法人:张某; 【案情】 2011年1月,被告地产公司与原告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2890万元。 施工期间,被告发现原告施工使用水泥标号与设计不符,要求返工。 结算时原告报价为2916万元,要求将返工的部分价款计入总价款中,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义务履行。建设单位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不合格建筑材料有权要求返工,返工的工程量不应计量。 判决工程款为2890万元,驳回返工计量的诉讼请求。曹敏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评析】 《合同法》287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改建、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13条规定: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所以,因施工人原因造成的多做或者返工工程量不应纳入工程造价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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