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批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强化审判监督和制约~提高审 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章 立案程序 一、以下案件的立案由庭长审批: 1、民事案件的立案, 2、执行案件的立案, 3、支付令案件的立案, 4、不予受理案件的立案, 5、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的立案, 6、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 7、其他需要报庭长审批的情况。 二、以下法律文书由庭长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 1、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裁定书, 2、支付令, 3、鉴定委托书, 1
1/6页 4、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书, 5、案件的送达公告。 三、以下案件由立案庭接收材料后~移送业务庭审查~报立案庭庭长审批: 1、刑事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 3、行政案件。 四、行政非诉审查批准的案件由立案庭接收诉状~转行政庭审查并制作法律文书~报立案庭庭长审批。 五、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由立案庭调卷审查~并视审查结果确定是否报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六、重大、疑难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庭长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 七、减缓免诉讼费的审批: 立案庭主审人审查同意缓交申请的~报庭长审批,同意减交的~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免交的经庭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三章 民事审判程序 八、以下法律文书报庭长审批: 1、民事调解书, 2、撤诉裁定书, 3、更正裁定书, 4、其他需要报庭长审批的法律文书。 2 2/6页 九、以下法律文书由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1、民事判决书, 2、驳回起诉裁定书, 2、先予执行裁定书, 3、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书, 4、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5、查封、扣押财产裁定书, 6、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7、延长审限的决定, 8、案件受理费的退还, 9、鉴定、评估、查询财产委托书, 10、其他需要报分管院长审批的法律文书。 十、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由立案庭庭长审批。 十一、扣除审限的审批由庭长初审~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 审批。
第四章 刑事审判程序 十二、以下法律文书由庭长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 1、刑事判决书, 2、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 3、申请回避的决定, 4、延期审理的决定, 5、鉴定委托书, 3 3/6页 6、建议书, 7、其他需要报分管院长审批的法律文书。
第五章 行政审判程序 十三、以下法律文书由庭长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 1、行政判决书, 2、行政裁定书。
第六章 执行程序 十四、以下法律文书由执行局局长批准: 1、执行通知书, 2、公告,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公告除外,, 3、依法采取查询执行措施, 4、协助执行通知书, 5、其他需要报执行局局长审批的法律文书。 十五、中止、执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由执行局 局长或主管院长审批。 十六、以下法律文书经执行局局长审核~报主管院长或院长 审批: 1、执行不动产、行为的裁定书, 2、划拨执行案款的审批报告, 3、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 4、办理结案手续, 4 4/6页 5、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的公告,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裁定书和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矛盾 容易激化的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7、罚款、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8、暂缓执行决定书, 9、延长执行期限的决定, 10、评估、鉴定、拍卖委托书, 11、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和提前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12、重大执行案件的执行方案, 13、其他需要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的文书。 十七、案外人异议案件由合议庭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审核~ 报院长审批。
第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十八、再审案件的判决书由庭长初审~分管院长审核~院长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十九、以下法律文书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1、裁定书, 2、调解书, 3、回避决定, 4、延期审理的决定, 5、鉴定委托书, 6、其他需要报分管院长审批的法律文书 5 5/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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