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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公司存在国有企业股东该怎么办?

 txa595 2017-03-19

作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林日升


拟IPO公司中若存在国有企业股东,可能需要获得多项审批,且需要履行有关法规对国有股向社保基金转持的要求。那么,具体什么才是国有企业股东,需要哪些审批,怎么进行转持呢?


目录


典型反馈问题

什么是国有企业?

在IPO准备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审批程序?

什么是社保基金转持?需要转持多少?由谁转持?

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

社保基金转持流程

中介机构应当如何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描述?(参考案例)

参考法规

 

参考法规


正文


典型反馈问题


对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通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正和世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公司股权是否需要履行向社保基金转持的情形的核查及意见。(300623 捷捷微电)

 

什么是国有企业?


在IPO的语境下,以下文件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定义:


1.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印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非IPO语境下,也有许多法规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定义:


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一、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三、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2、3层次中。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国家发改委《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调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综上,国有企业的定义仍存在争议,但IPO而言,应参考前述IPO语境下的定义。

 

在IPO准备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审批程序?


以北京为例:


以下为北京市国资委2015年7月10日发布的《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事指南》:


一、适用法规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

2、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3、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

4、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适用范围

    

含有国有股成分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等行为。


股份公司设立中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主要指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所涉及的国有产权监管事项。

    

股份公司变更中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主要指股份公司设立后至公司上市前,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转让、划转,以及股份公司增资扩股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监管事项。

    

三、申请条件

    

股份公司设立完成。

    

四、申报材料

    

(一)股份公司设立的国有股权管理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申请文件;

2、国有股东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内部决策文件;

3、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5、各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和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6、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7、关于资产重组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股份公司变更的国有股权管理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关于股份公司变更的国有股权管理申请文件;

2、国有股东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3、股份公司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5、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6、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7、关于股份公司变更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五、工作程序

    

1、国有股东对股份公司设立、变更事项进行内部决策。

2、拟定股份公司设立、变更的相关方案。

3、开展审计、评估工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4、市国资委审核。拟在境内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公司,由第一大国有股东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属国有股东由企业集团上报市国资委审核;区县国有股东由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上报市国资委审核。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国资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国有股东需要补充或修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拟发行外资股(包括B 股、H股等)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管理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

7、办理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等手续。

    

六、工作要点


1、审核股权结构和国有股东。

    

国有股东的界定: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2、股份公司中国有股权历次变动是否符合国资监管的相关规定。

3、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见。

    

七、地址、时间、联系方式

   

承办处室:北京市国资委产权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联系电话:83970942

 

批复的形式包括:

 

批准股改方案的: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确认国有股性质的:

《关于确认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国有股份数量的函》

《关于西安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豁免转持义务的(现已取消):

《财政部关于豁免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批复》

确认转持数量的:

《关于确认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国有股份数量的函》

 

什么是社保基金转持?需要转持多少?由谁转持?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五条,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实际发行股份,是减去上市主体本身股份外的新发行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八条,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九条,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则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


为了鼓励创业投资,国家给予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项优惠措施,即豁免其向社保基金的国有股转持义务。根据《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105号令)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39号令或105号令规定。

 

2、遵照39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创投机构除外),投资运作符合39号令有关规定;或者遵照105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资格审查,投资运作符合105号令有关规定。

  

社保基金转持流程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为: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会和中国结算公司。国有股转持批复应要求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作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2.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批复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须按国有股转持批复的要求,及时足额就地上缴到中央金库。


3.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持股份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情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

 

中介机构应当如何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描述?(参考案例)

 

国有企业股改批复、确认转持数量批复:


002806华锋股份

(四)国有股份设置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有两名国有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广东科创(SLS)

1,725.00

28.75%

2

端州城北(SLS)

312.00

5.20%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出具的《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粤财工[2007]266号),同意华锋有限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并确认了上述国有股股东的股份设置。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国有股东应按照本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各国有股东按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国有股东国有出资人比例确定应转持股份数量。根据2011年6月7日广东省财政厅出具《关于确认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国有股份数量的函》(粤财工〔2011〕223号)确认,广东科创应转持国有股权169.36万股,端州城北应转持国有股权30.64万股。2011年7月22日,财政部出具《财政部关于豁免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批复》(财企〔2011〕201号)确认,同意华锋铝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豁免广东科创应履行的国有股转持义务。

 

300452山河药辅


(三)淮南产投退出的原因及退出程序


1、淮南产投退出的原因


淮南产投系地方政府投资平台公司,且不属于可豁免向社保基金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其持有的发行人2.50%国有法人股份,如持有至发行人首发上市,其股权将面临被全部无偿划转至社保基金。为此,淮南产投选择了战略性退出。


2、淮南产投退出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淮南产投系淮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其于2011年12月退出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资产评估、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等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并经山河药辅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依法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淮南医药集团入股程序所存在的瑕疵情况,已经获得其出资时山河有限全体股东的一致确认,并得到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且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亦予以认可,故该出资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淮南医药集团于2005年7月进行的股权转让,虽未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等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但鉴于:①股权转让价格高于其原始投资价格和转让时每股净资产值,国有股权得到了保值增值;②本次股权转让行为业经淮南医药集团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相关各方就前述股权变动签署了转让协议,山河有限股东会已对此形成有效决议;③相关股权变动在淮南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④淮南市国资委、安徽省国资委对于山河有限的前述国有股权变动均予以确认。因此,该次国有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淮南产投退出时已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不存在瑕疵事项。

 

划转数量问题:


601069 西部黄金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总股本为510,000,000股,本次发行股数为不超过126,000,000股。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国有股东需承担向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的义务。经新疆国资委《关于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批复》(新国资产权[2011]547号)确认,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新疆有色需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数量10%的股份将其持有的不超过24,000,000股本公司股份划转至社保基金。


公司本次若按上限发行12,600万股,则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新疆有色

446,250,000

87.50%

433,650,000

68.18%

绵阳基金

22,312,500

4.38%

22,312,500

3.51%

睃驰投资

12,750,000

2.50%

12,750,000

2.00%

陕西鸿浩

7,968,750

1.56%

7,968,750

1.25%

中博置业

7,968,750

1.56%

7,968,750

1.25%

诺尔特矿业

7,968,750

1.56%

7,968,750

1.25%

湖南力恒

4,781,250

0.94%

4,781,250

0.75%

社保基金

-

-

12,600,000

1.98%

社会公众

-

-

126,000,000

19.81%

合计

510,000,000

100.00%

636,000,000

100.00%


601929 吉视传媒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117,988,790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8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0.03%。以公开发行280,000,000股计算,各国有股东按照实际发行数量的10%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相应股份。 

 

002604 龙力生物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国有股东应按照本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各国有股东按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国有股东国有出资人比例确定应转持股份数量,据此,山东省高新投应转持股份3,368,826股,鲁信广告应转持47,066股。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持国有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国资收益函【2010】2号)批复,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以山东省高新投之母公司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红或其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交中央金库的方式替代山东省高新投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份;鲁信广告按实施办法向全国社保基金划转其持有的47,066股龙力生物股份。

 

601818 光大银行


根据《实施办法》及财政部于2010年4月28日下发的《财政部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10]41号),本次发行前的20家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具体如上表标注(*)所示),由其国有出资人以现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在本行上市后一次性上缴中央财政;其余111家国有股东以转股方式将应转持的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转持股票账户。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最终划转的股份数量及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向中央财政上缴的现金将根据本行实际发行股数的10%计算。

 

603906 龙蟠科技

根据《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具了《财政部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财金函[2015]29号):根据龙蟠科技本次拟发行A股52,000,000股计算,建投嘉驰向社保基金会划转股份5,200,000股,最终划转股份数量按有关规定和龙蟠科技实际发行股份确定。

 

 


国有股定性问题:

 

603665 康隆达


公司股东中,满博投资的控股股东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5日,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由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温岭市财政局变更为李书福,股权变更后,温岭市财政局间接持有满博投资的股权比例为9.34%。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满博投资不满足国有股东标识的确认条件,不存在需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履行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002853 皮阿诺


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盛和正道、鼎锋明道、广发信德、珠海康远及自然人股东占海港、张开宇的原因;各投资者的入股金额;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上述新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


经核查,盛和正道系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所界定的国有股东,其所持公司股份不涉及《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中规定的国有股转持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宁波鼎锋明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明道汇智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均系自然人,且鼎锋明道实际由自然人享有的权益已超过50%,鼎锋明道不属于该等规定中所界定的国有股东,其所持公司股份不涉及《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中规定的国有股转持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的规定,广发信德不属于该等规定中所界定的国有股东,其所持公司股份不涉及《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中规定的国有股转持义务。


经核查,珠海康远系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所界定的国有股东,其所持公司股份不涉及《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中规定的国有股转持义务。


张开宇系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不具有国资背景,其所持发行人股权不属于国有股权,不需要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300125 易世达


一、关于发行人相关股东国有股权界定及转持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相关股东原国有股权界定及转持情况


1、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取得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确认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身份的批复》(大国资产权[2009]164号),确认其国有股东身份。

2、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11日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确定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性质的复函》(豫国资产权[2009]73号),确认其国有股东身份。



3、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09]74号),履行转持批复程序。

 

(二)发行人相关股东国有股权界定及转持变化情况


1、经科华律师核查,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完成增资,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为21000万元,其中大连宝红投资有限公司新出资11000万元,占52.38%,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出资5000万元,占23.81%,大连高新技术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出资5000万元,占23.81%。大连宝红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林爱华,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大连宝红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爱华。


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取得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关于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关于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所持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股份性质变更的请求>的批复》(大高财国资[2010]1号)(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8日《关于授权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办理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身份确认及国有股转持等事宜的函》授权),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非国有股,不再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取得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确定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所持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性质的批复》(大国资产权[2010]10号),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125万股为非国有股,不再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2、经科华律师核查,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完成增资,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为12513万元,其中康玛水新出资6513万元,占52.05%,秉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出资6000万元,占47.95%,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康玛水。

 

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确定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性质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0]38号),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150万股为非国有股,不再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因上述文件当时出具时未明确注明抄送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相关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出具了《关于确定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性质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0]38号),并明确注明抄送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综上,科华律师认为:


1、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其控股股东变化由国有股变更为非国有股,且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确认,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为非国有股。

2、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其控股股东变化由国有股变更为非国有股,且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确认,故不再履行《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实施办法》规定的向全国社保基金的转持义务。


3、上述发行人相关股东国有股权界定及转持变化情况对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二、关于发行人其他非自然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仍为非国有股的情况


发行人其他非自然人股东大连力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博信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凤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仍为非国有股,并未发生变化,无需履行向全国社保基金的转持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科华律师核查,大连力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刘群持有股权660万元,占66%,为实际控制人。大连力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1781.6436万股为非国有股,无需履行向全国社保基金的转持义务。

 


(二)经科华律师核查,天津博信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为31名,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分别为70000万元、55500万元,其中:合伙人陈灏康认缴和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别为14.29%、13.51%,陈灏康为第一大出资人;3名非自然人合伙人清华紫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博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新疆亚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认缴和实缴比例共计分别为9.71%、9.19%;其余27名合伙人均为自然人,认缴和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别为76.00%、77.30%。天津博信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股份500万股为非国有股,无需履行向全国社保基金的转持义务。


(三)经科华律师核查,凤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大连中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权3000万元,占60%。大连中裕贸易有限公司为大连中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韩铁山为大连中裕贸易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凤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100万股为非国有股,无需履行向全国社保基金的转持义务。


参考法规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

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

《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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