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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检察官手记:从辍学到犯罪有多远

 黄肥虎 2017-03-20


文/王兰


前言:

天津两孩坠楼太过惨烈,令人唏嘘扼腕,各方声音如潮而至,犯罪立法惩处自罚各说,虽于事件本身几乎无补,却也彰显了公道人心。而辍学的未成年人犯罪这事,似乎不那么引人注目,笔者之所以喋喋不休一说二说三说,是以为这是只要稍稍用心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甚至妄想着这微弱的喋喋声,或能成为压垮骆驼的那一根草,也未可知。 

须说明一下,这题目和主题没变,但老瓶中装的可是新酒,所述案例和思考是与时偕行的哟。 

2016年,某市犯罪的未成年人近半数是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这些辍学后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显示,其辍学大致有4类情况:

一是未成年人本身不爱学习,学习成绩不好。二是父母不尽责,听之任之,甚至爱管不管。三是学校不作为,来上课就教育,不来拉倒。四是监管落空,有关部门未落实监管措施。

这些原本应该坐在明亮教室里读书的孩子,却站在了审判席前。其个体的原因不一而论,纵观这些少年犯的成长轨迹,便会发现他们有着一个惊人相似的经历:学—辍学—在社会闲逛—犯罪。

辍学成了这些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路径和阶段。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原来因贫困而辍学的比率已大大降低,在经济发达地区也已几近绝迹。那么,这些本该完成义务教育的孩子为什么会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九年义务教育由谁监管?从辍学到犯罪距离有多远?

现列举4个典型案例:

找不着法定监护人

大营镇任村的小林,今年17岁却已经有了“3年的社会经验”。他因盗窃被泰州公安局收容教养一年。因盗窃被宜兴法院判刑八个月。令人吃惊的是,明杰在刑满释放的第二天即又入室行窃,被当场抓获于是案发。释放次日即犯罪,此种情形在所有刑案中不算多见。

通过社会调查得知,小林未读初中,13、4岁即开始学做装潢生意,在他的头脑中是非观念混乱,荣辱辨析不清。案件处理过程中从公安讯问,到检察审查,至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罚500元时,竟都无法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

不作为的学校 

张郭镇欧家村的俊伟,今年满16周岁。他是超生得来的儿子,爹亲娘爱,然而他喜欢上网游戏,却不喜欢上学读书。经常旷课逃学,读初二时成绩太差根本听不懂老师的课,后来干脆不到校,待混到初三时领毕业证书完事。辍学后身无牵绊,更泡网吧,甚至不回家睡觉。终日泡网也需要财力支撑的,在手头拮据却又想购买游戏设备、充值时,俊伟多次钻窗入室盗窃,终至构成犯罪。

检察官询问其父母为何让其辍学,其父母答:俊伟不喜欢上学,上了也没用。俊伟最后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罚金800元。

赚钱的理想

垛田镇张庄村的志凯,学习成绩不好,他的父母也不以为意,因为他们认为赚钱最重要。于是初中一年级的志凯即辍学外出打工,然而以他14岁的年龄很难在外立足,没多入便沦为小偷。

后因聚众斗殴罪而案发时,他的盗窃行为已11次,数额1万多元。志凯以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他的父母在替其交1万元罚款时,不知有何感想。

落空的监管

安丰镇万耿村的鑫鑫,初中二年级辍学。父母离异后,他便居无定所。因其经常打架斗殴,也没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公安部门曾多次联系其父母,但父母均不愿意做他的监护人。于是他更加有恃无恐,于今年2月1日下午,爬墙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咬被害人的手,掐人脖子,并扬言“我从派出所出来杀你全家”。

鑫鑫被以抢劫、盗窃罪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审判长让他作最后陈述,他说:我想爸爸妈妈,我想回到学校。然而他的后一个愿望已经是不可能的了。

综观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从辍学到犯罪距离很近很近。九年义务教育有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即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在这些辍学的、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承担责任的是未成年人本人,他们为各自的犯罪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然而办案检察官认为,他们未满十八周岁即违法犯罪,家庭、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家庭管教不力是这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首要因素。

第一个案件中的小林,小小年纪即辍学,被收容教养,回来后又犯罪,释放后再犯罪,自始自终我们都没有看到其法定监护人的身影。第四个案件中的鑫鑫的父母亲竟然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

令人遗憾的是,对这些不履行监护责任法定监护人,我们没有看到他们被训诫的记录。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威慑需要人去施行。

二、学校、老师未尽职责是这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

我们走访了部分未成年犯当年的老师。老师们对当年的学生除了惋惜之外,更多是对其父母亲不负责任的谴责。这些父母确实不负责任,应该受到谴责乃至处罚,但老师和学校的所作所为亦难究其责。

仅仅从法律上来看,第二、三两个案件中的老师和学校就已经存在不作为的过错。

  •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学生辍学,学校、教师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辍学是这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转折点,那么在学生逃学乃至辍学后,在这些学生义务教育权利被剥夺之后,他们的老师做了什么?学校做了什么?

如果老师将有限的精力,放一些在这些差生、这些问题少年身上,如果学校不是将毕业证书发放给那些未在班未在读的学生,以示完成了义务教育,或许他们不至于犯罪。

三、相关职能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是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要素。

未满十八周岁系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人,相关法律法规对他们有特别法律保护。

  • 《义务教育法》规定了适龄儿童接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但我们遗憾地看到,这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被侵害后,并没有任何机构任何人站出来捍卫他们的这种权利。那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尽责时,公安部门也未对这些失职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以致于办案部门在办案全过程不能见到其监护人,以致于未成年犯站在法庭上想念他的爸爸妈妈。

“养不教父之过”,当“父”有过错的时候,谁来管这些“父”?法律的强制性很强,然而现实是很难落到实处。不能落实的规定,事实上就如一纸空文。

今年是《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第十三年,然据不完全统计,不算中途辍学的学生,某市每年都有近百名初一、初二年级学生,保有学籍,却并不到校上课,捱到初三也能顺利领取初中毕业证书。

这期间学生因为各种原因而辍学,家长听之任之,校方不管不问,这些都是义务教育中部分责任的表现,结果都将家长、学校应当履行的教育义务推向了社会。辍学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必然结果,却是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契机和路径。 

真正落实义务教育的精神,目前还有很大的现实距离。

在此呼吁两点:

一、真正落实《义务教育法》,让每个适龄孩子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对辍学的学生,其家长、老师、学校及相关部门各尽其责,戮力协作,敦促返校。一个都不能少。

二、相关部门要将监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老师、学校事项,落到实处。对未尽职责的父母、老师、学校等,予以训诫责令,至其改正。一个都不放松。

倘因此阻遏哪怕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善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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