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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网属性深度剖析电力体制改革(上)

 cnzheyang 2017-03-20

编者按

  当前,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正在紧张进行,有关各方对改革内容各执一词,对改革路径莫衷一是,对于改革的政策进行了激烈的争论。那么,应该如何去准确的定义这次电力改革中的概念与界限?如何正确理解电网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如何把握电力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取向?这些问题的解决,对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现电力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今天“蒙电君”推荐一篇立足电网行业属性,对新电改进行深度剖析的文章,由于原文较长,故分两天为大家推送。


从电网属性深度剖析电力体制改革(上)

电网的物理属性

  电网与无线电通信、光纤网络通信等传送相比,具备一定的物理属性。发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必须依靠有物理连接的各级电网来进行传输,且输配电压较高,属于“强电”(110伏以上),稍有不慎就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从历次抗灾抢险工作可以看出,电网的抢修也相对麻烦,必须经过立杆,架线,试验等程序,确保安全后才能送电。“强电”与“弱电”、“有线电”与“无线电”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考虑到修复的困难程度,各国对电网投资与运营均采取相对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管制措施。

电网的经济属性

  受电网的物理属性决定,电网的固定成本具有显著的沉淀性质,客观上决定了一个地区由一个电网输电要比由多个电网输电成本更低。截至2015年底,国家电网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1149亿元,而当年该公司利润总额为865亿元,利润率为2.77%。相对较低的利润率是由于政府实行严格的价格监管所决定的,由此可见公用事业企业以社会效益为重的特征。即便是电网中的配电网部分,其资产总额也是一个天文数字,所以放开经营、引入社会资本的策略难以实施,也没必要实施。如果想要重复投资建设,一定会造成很严重的浪费。因为考虑到资本的逐利性,社会资金对于这种投资回报率并没有太多信心。

电网的自然属性

  由一个企业集中生产某种产品并供应整个市场,又可以比多个企业一起生产该种产品的成本更低,且总成本小于多家分散经营的成本之和,我们称这种行为称作垄断由于电网的物理属性和经济属性,决定了电网企业具有成本的次可加性,规模经济明显,“沉淀成本”高,有不可选择性的特点因此电网企业容易被误解为垄断企业。但是,从电网企业必须以社会效益为重,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承担保底义务,带有明显公益性的特点来看,电网企业只是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公用事业企业。如果在电网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将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事市场经营秩序的混乱。

垄断是一把“双刃剑”,客户和电网公司都别无选择

  “垄断”通常是一个比较负面含义的词汇,隐含了暴力,强制等含义。其实垄断和竞争并不是区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唯一标准。垄断的形式包含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技术垄断、自然垄断等,反垄断主要是反对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和技术垄断,而自然垄断并不属于其范畴。例如电价是由政府监管和确定的,电网企业并无定价权,所谓的垄断利润寻租空间其实十分有限。

  政府在授予垄断经营权的同时,也明确了自然垄断行业必须提供普遍服务、承担保底义务。一方面,不管服务质量的优略,用户只能选择当地营业区内的供电企业;另一方面,对于供电企业来说,无论用电量的大小,所服务的人群素质如何,经济效益如何,供电企业都必须无条件进行服务。电网企业实施“户户通电”工程或抗灾抢险等重大活动保供电等,都是承担普遍服务和保底义务的具体体现。因此,不能把电网企业与其它性质的自然垄断行业混为一谈。

改革的目的是提高电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解决包含市场交易机制缺失、价格关系不顺、电力立法修法滞后等诸多问题,改革的对象包括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等。由于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往往容易成为“众矢之的”,新电改方案应兼顾各方利益,激发市场活力。改革的目标不是要拆分电网,更不是要破除自然垄断,而是要通过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电力价格的机制,进而提高电力能源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益。在当前改革的试点实践中,不同利益主体提出了迥然不同的改革路径和利益主张,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影响和阻碍了改革的进程。

(来源:全球电力资讯榜  编辑制作: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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