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线路跨越铁路,主要有垂直距离要求、水平距离要求、交叉角要求、接头要求、悬垂串要求、独立耐张段要求以及弧垂要求。 一、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铁路的要求分别如下:
输电线路跨越铁路,导线至标准轨的最小垂直距离,各标准数值如下表所示: 各标准各电压等级导线至标准轨的最小垂直距离要求(m)
输电线路跨越铁路,导线至电气轨的最小垂直距离,各标准数值如下表所示: 各标准各电压等级导线至电气轨的最小垂直距离要求(m)
输电线路跨越铁路,导线至承力索或接触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各标准数值如下表所示: 各标准导线至承力索或接触线的最小垂直距离要求(m)
输电线路跨越铁路,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的最小水平距离,各标准数值如下表所示: 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m)
二、高速铁路标准对电力线路交叉跨越的要求 高速铁路是指时速200km/h及以上的铁路。高速铁路与架空线路交叉跨越,主要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7月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其中第184条规定,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其最小垂直距离如下表:
35kV及以下电线路,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 三、普通铁路标准对电力线路交叉跨越的要求 普通铁路(含普通电气化铁路和非电气化铁路)与架空线路交叉跨越,主要执行“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2015,其7.7.9条规定了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的要求。 1)架空线路与铁路交叉档导线最小截面,35kV采用钢芯铝绞线35mm2,10kV采用钢芯铝绞线25mm2,0.38kV及以下采用铝绞线35mm2。 2)导线在交叉档内不准接头。 3)导线在交叉档内支持方式(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采用双固定。 4)导线最大弧垂时最小垂直距离(m)
四、铁路建设涉及电力线路改迁原则 1、总则 为了确保铁路在建设过程中电力线路的运行安全和铁路投运后铁路、电力线路的营运安全,以及在处理电力线改迁中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原则。 本原则铁路指高速电气化铁路和客运专线电气化铁路。 2、电力线迁改原则 2.1.因铁路工程导致不满足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和有关国家规程、规范,以及铁路土建施工及电气安装影响电力线安全运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电力线路应实施改造或改迁: 1)与铁路设施交叉跨越距离不满足要求; 2)跨越铁路档内导、地线有接头; 3)采用拉线塔跨越铁路; 4)跨越铁路耐张段长度超1500m,并为非独立耐张段; 5)跨越铁路导、地线采用单串绝缘子; 6)开阔处与铁路不满足倒杆距离; 7)电力线风偏情况下与铁路设施不满足电气要求。 b.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协商解决,或铁路工程设计作优化改进与避让: 1)电力线路改迁对电网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的; 2)电力线路改迁不能就地改造,路径落实有困难的; 3)电力线路改迁政策处理得不到妥善解决的; 4)电力线改迁塔位受限,不能满足双方有关规程规范的; 5)与铁路交叉角不满足要求的。 2、改迁技术要求 根据现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5220-2005)、《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110~75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Q/GDW 179-2008)、《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1997)中有关要求,结合铁路电气化技术条件,同时考虑架桥机施工时的高度(对架桥地段的迁改还应考虑架桥机施工时的高度的因素,架桥机架桥施工时高度暂按距轨顶13.8米),对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共同拟定如下主要技术要求(见下表): 铁路涉及电力线路迁改主要技术要求表
3 电力线路改迁处理原则 3.1电力线路在迁改前,应对原线路状况做详细的调查,确定经济、技术合理的迁改方案,并取得产权单位的认可。 3.2原则上按电力线路原有技术参数进行迁改,改迁后的电力线路应满足电网安全经济运行,以及对用户安全可靠供电的要求。 3.3电力改迁涉及对铁路以外的因素时,为避免二次迁改,双方需共同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3.4 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线路的交叉跨越,一般采用电缆穿管过轨方式处理。 3.5 35kV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与铁路的交叉跨越,可根据实际交叉条件,因地制宜的采用电缆或架空跨越形式,架空跨越的杆塔应采用自立型铁塔。 3.6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与铁路的交叉跨越,原则上宜采用升高跨越方式,跨越杆应采用自立型铁塔。 3.7 平行接近铁路,且不满足对铁路安全运行要求的电力线路的迁移,根据地形地貌,一般应采用架空线路外迁,部分确无架空径路的地段,可局部采用电缆线路方式。 3.8 铁路建设涉及电力线路改迁的费用由铁路建设部门全额出资,电力线改迁的政策处理工作由铁路建设方负责,电力部门配合。 3.9涉及电力线路改迁需改路径时,铁路建设、电力部门双方应协同配合以征得有关规划部门同意并获红线批准,如有困难时,双方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 3.10 电力线迁改涉及电网安全和用户供电,电力部门受供电协议的约束,铁路建设提出迁改应有一个合适提前计划,对于一般线路改迁工程要求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复杂的、大型的、重点改迁工程要求至少提前八个月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以便电力部门进行迁改的实施和安排停电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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