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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好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情

 三点两段定律 2017-03-22

讲好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情

             ——不该失控的“失控”必须代之以“预防”

    自汽车诞生以来,汽车的质量、性能、电子技术等发展日新月异,公路的建设突飞猛进,而安全驾驶的研究却一直滞后。

    在道路行车过程中,只要有对方,彼此之间必定存在“发现点”、“起点”、“危险点”,“三点”之间分为“安全区”与“制动非安全区”。只有在“安全区”采取预防措施,并延续过“制动非安全区”,安全通过“危险点”,才能避免事故。这个规律称为“三点两段定律”(1所示)  

图1

1 大客车、标志、故障车形成的“三点两段定律”示意图

通过“三点两段定律”可以看出,在安全驾驶方面最可怕的事情是对“潜在危险”没有透彻认识。“潜在危险”存在于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没有明显路口、车辆行人少,车辆、行人均右侧通行、各行其道等有利于提高车速的交通环境。绝大多数人身伤亡事故就是发生在这种交通环境中。而且,在这种交通环境中发生伤亡事故的驾驶人当中,有不少是行车经验非常丰富而“潜在危险”还没有透彻认识的人,造成自己在“安全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使自己在此就已经失去了对所驾车应有的控制,2、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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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安全区”对所驾车可控而失去应有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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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非安全区”对所驾车不可控而失控

    驾驶人如果没有认识到前方路右边骑车人其左前方有小路口,骑车人左转、改变方向的条件已客观存在,这时在“安全区”就已经失去了对所驾车应有的控制。当然,这种失控与在“非安全区”的失控是性质不同的失控在“安全区”的失控是可控而无应有控制的失控;在“非安全区”的失控是在“安全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导致到此不可控的失控(在“安全区”如果采取了预防措施,那么,在“非安全区”所驾车仍然是可控的。)2在“安全区”对所驾车可控,但因为对“潜在危险”缺乏认识而没有采取“预防”措施,造成在此就对所驾车失去应有的控制,3在“非安全区”没有“预防”措施延续,造成对所驾车不可控而失控

    从图2到图3中的所驾车经过了“安全区”可控而没有应有的控制,“非安全区”不可控而失控两段路的失控,这样的失控,与酒驾之类的第一类“危险”的失控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我们只要透彻认识“潜在危险”,死死抓住在“安全区”采取“预防”措施就能对所驾车可控不放,就能把“预防”“潜在危险”落到实处,就能在安全驾驶上走在世界前列。

抓住在“安全区”对所驾车可控不放,便可清晰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划分为三大类:
     1.
第一类危险
   
第一类“危险”,即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车辆造成的“危险”,如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精力不集中、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要求车辆等,这时车辆时时都处在失控状态,会使道路上无安全可言。不管道路上有无其他“危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事故。第一类“危险”在我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一律实施零容忍,使这类“危险”引发的事故逐年都在大幅度下降。 
     2.
第二类危险
    
第二类“明显危险”,即“危险”进入驾驶人视线或驾驶人未进入道路便清楚的“危险”,如盲区、路口、弯道、坡道、人车稠密路段、雨雪雾结冰道路、夜间道路等“危险”。第二类“危险”存在于不利于提高车速的交通环境。对于第二类“危险”,
长期以来,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人们对“明显危险”的研究都相当深入,制定的法律法规也都相当完善,驾驶人如何安全通过它们,都有相当现成的方法。就我国对于第二类“危险”的防范而言,也有很多可圈可点的措施,如在这些路段有限速标志,有监拍装置,雨雪雾结冰道路有提前预报等,但唯独不足之处是没有很好地在第二类“危险”中突出《道交法》总则“预防”原则在“通行规定”中的主导地位。如绿灯下的路口,注重强调“转弯车让直行”、“灯头让灯尾”、“注意內轮差”等。如果注重强调“预防”,假设所驾车在应发现绿灯地点到停车线地点之间的距离是150米,当时所驾车车速是50公里/小时,这个车速所对应的“非安全区”距离约25米。那么从停车线地点向来车方向计算25米处是“非安全区”的“起点”,由此向应发现绿灯地点计算125米处是“发现点”。“发现点”到“非安全区”“起点”之间125米的距离是“安全区”。“预防”是从“安全区”开始做起,延续过“非安全区”,进入“危险点”(停车线地点是第一“危险点”),直到车辆末端完全离开路口即最后“危险点”“预防”才能结束,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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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预防”从“安全区”开始到车辆末端完全离开路口结束

如果路口外任何一侧是盲区,“预防”则要延续到车辆末端离开盲区,因为盲区自身也是“危险”、是形成引发事故“危险点”的组成部分,还构成了遮挡第二“危险”的条件,经常发生非机动车、行人不走斑马线,而是从等信号灯车辆后盲区“危险点”横穿道路或者逆行而来。

如果我们突出《道交法》总则“预防”原则,注重“预防”在先,再讲“转弯车让直行”、“灯头让灯尾”、“注意內轮差”等,我国第二类“危险”引发的事故也必将大幅度下降。

    3.第三类危险
   
第三类“潜在危险”,即前文所说存在于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没有明显路口、车辆行人少,车辆、行人均右侧通行、各行其道等有利于提高车速的交通环境。下面通过图5与图6对比,便可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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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骑车人从行进方向上告诉驾驶人前方有小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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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骑车人从行进方向上不能告诉驾驶人前方有小路口

5所示,是在一视线良好公路与乡间小路形成的交叉路口,一骑车人从汽车前方右侧乡间小路接近公路,这种情况即可引起驾驶人警觉,随即就是鸣笛、减速、观察骑车人是否注意到汽车临近,为什么?因为骑车人是“明显危险”,其从行进方向明确告诉驾驶人前方是小路口,驾驶人在“安全区”就清楚危险所在。而6所示,就在同一小路口,如果骑车人与汽车处在同一方向,汽车前方右边的非机动车道上,驾驶人常常没有“明显危险”那样警觉,而是在骑车人左转、横穿道路甚至发生了事故才意识到这里有小路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危险局面?是因为在“安全区”:一、错认为各行其道,互不影响;二、骑车人从行进方向不能明确告诉驾驶人前方有小路口;三、驾驶人发现前方路右边骑车人,只有再将其与其左前方小路口联系起来才能认识到骑车人是“危险”。“危险”不直观明确,确定“危险”的时间明显长于“明显危险”。

通过图5与图6对比分析,仅从确定“危险”的时间上就能看清“明显危险”与“潜在危险”的明显区别。如果驾驶人认识不到前方路右边骑车人左转、改变方向的条件已客观存在,就会造成缺失“预防”,那么,不管骑车人是否左转,此时驾驶人就已经失去了对所驾车在“安全区”应有的控制。由于篇所限,图6所示仅是对“潜在危险”点到为止,对于“潜在危险”的透彻认识,我们在互联网《一直困扰交警和驾驶人的五大问题》一文中有更全面叙述。

20074月启动的“全球道路安全周”活动中,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博士说:“必须挑战道路交通碰撞事故是‘意外事故’这一观念”。其实,“意外事故”就是“潜在危险”引发的事故。由此也可以看出,全球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搞得好的国家,主要是在第一类危险与第二类危险方面,而在对“潜在危险”引发的事故预防上基本是空白。对“潜在危险”的 “预防”,关键是要对“潜在危险”有透彻认识。透彻认识“潜在危险”,是驾驶人在“安全区”采取“预防”措施的依据,是驾驶人“安全区”“非安全区”“危险点”始终控制所驾车的保证

总之,透彻认识“潜在危险”,从“安全区”开始“预防”,紧紧抓住驾驶人可控车不放,我国第三类“危险”引发的事故也必将会大幅度下降,我们就一定能在安全驾驶上走在世界前列,就能讲好中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情,传递中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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