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通过评估的学位点有哪些? 2017年哪些学位点将进行评估? 2017年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专项评估主要检查参评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 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由学科评议组、教指委结合人才培养特点分别制订。 2017年评估有哪些程序和要求? 1.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实际,研究制订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包括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与内容、异议处理程序及其他评估安排等),于2017年4月1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 2.学位授予单位收到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后,按照要求组织提交参评点评估材料,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放弃的参评点,应在学科评议组或教指委开展评估工作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提交主动放弃申请。 未按时提交参评点评估材料且未申请主动放弃的,该参评点视为评估结果“不合格”。 3.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根据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评阅参评点评估材料。参评专家一般应为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指委委员,主要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方式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 4.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参评点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方案和被考察单位名单,由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实地考察费用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向被考察单位收取、摊派任何费用。 5.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在充分评议基础上,组织参评专家对参评点进行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根据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依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认定参评点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意见,提出处理建议。 6.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应及时向参评高校反馈专家评议意见,如有参评高校对评议意见提出异议,应按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程序及时处理。 7.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参评点评估结果(附原始表决结果)、评估意见和处理建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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