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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彭城孤烟 2017-03-23

原标题: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摘要: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但是《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突破相对性的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向他人主张权利时,首先应当以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准许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的含义

合同相对性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仅仅对合同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当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合同债权人仅可以对合同债务人采取行动,要求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的是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一种自由合意的契约,只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此原则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排除在合同效力之外,即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既不享受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模式下涉及的第三方当事人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但是,分包又不同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因为承包人并不因其分包行为而免除对发包人应承担的分包部分的合同义务。实践中通常采用由发包人和总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由总包人和分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做法。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和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方面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

1.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方面。

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是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完成的。其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果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时,分包人对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总承包人再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样繁琐的制度设计不利于对发包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发包人直接追究分包人责任的权利。

2.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方面。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即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应首先向合同当事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这是基于转包、分包合同的相对性而做出的规定。只有在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主张工程款的情形下,法律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且在是否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当事人方面,该款表述为“可以”,即法院既可以追加也可以不追加。同时,为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该款也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总之,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而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补充,必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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