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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税务热点问题解答(3月23日)

 黄建新图书馆 2017-03-23


企业所得税相关热点问题

Q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A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Q

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前,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Q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备案?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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