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3月2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焦太霞 通讯员 何正功) 朋友借车,张某爽快答应,不料,张某朋友曹某某无证驾驶的时候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致曹某某死亡。张某被曹某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昨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判决结果。 曹某某在山丹工作,与在山丹县城经营酒店的张某相识。2015年10月26日,曹某某向张某借车,张某便将自己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出借给曹某某。2015年10月27日曹某某驾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164公里+600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宁夏固原市何某驾驶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及公路公共设施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九龙江大队认定,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操作技能,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何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时,尾部反光标示被篷布遮盖,粘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从而降低了自身车辆的识别,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曹某某的死亡赔偿金等由何某某车辆保险费用支付后,其父曹某某又向法院起诉车主张某赔偿。 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操作技能,驾驶经验不足且在道路通行正常的情况下,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过错。张某作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曹某某驾驶,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应对曹某某的死亡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张某赔偿原告曹某某之父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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