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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辱母者案: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

 昵称30365204 2017-03-26
昨天,几个记者还有我的学生问我对于欢案件的看法。尽管媒体就发生在山东聊城“杀辱母者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已众声喧哗,因为我不了解案件的真实与细节,不便发表评论。媒体报道的往往是案件的梗概,而司法应该注重案件的细节;媒体追求的是吸引眼球与舆论高涨,司法追求的应该是真实与理性。
今天在微信朋友圈终于看到了“杀辱母者案”被告人于欢的一审判决书全文,看到了判决书里描述的案情、列举的证据以及判决的理由,我有理由相信,这是一份错误的判决,于欢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
一、死者实施的不是一般侮辱的行为,而是应该从重处罚的非法拘禁罪和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欢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不仅面对正在发生的严重侵犯母亲和自己人身法益的不法行为,而且在精神上近乎绝望与崩溃。
1.于欢的母亲以月息10%从赵荣荣那里借款100万,已经还款152.5万。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赵荣荣纠集杜志浩(死者)等人上门讨债不具有任何的合法性。
2.案发当天,死者杜志浩一方从下午四点左右开始剥夺于欢母亲苏银霞以及于欢的人身自由,不仅用言词侮辱,还实施了殴打以及把于欢的鞋子脱下来逼迫苏银霞闻的严重侮辱人格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而且根据本案的事实(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属于依法应该从重处罚的情形。
3.被告人和多名证人(包括死者一方的证人)都证实,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死者把自己的裤子脱掉,露出阴茎当众逼于欢的母亲看。不要说于欢作为人子情何以堪,单就死者行为性质而言,并不简单如吃瓜群众所谓的侮辱行为,也不是聊城市中院判决书中轻描淡写的“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而是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刑法第237条)。
4.接到报警赶来的警察面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只是提出“要账归要账,不要打架”的要求,在现场呆了不到四分钟后即离开(监控显示22时13分警察达到后进办公楼,22时17分警察出办公楼),这让被侮辱、殴打、恐吓六个多小时的苏银霞和于欢近乎绝望。警察离开后,死者一方继续殴打于欢,对于欢人身侵害的不法行为仍然没有停止。
二、于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核心价值在于赋予公民反击的权利,这是刑法
尊重人性的体现。我国刑法较其他国家的刑法赋予公民更多的积极反击的权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可惜,刑法这么好的一个规定被司法实践部门用的一塌糊涂,原本可以借此彰显刑法正义价值的华章最后成了扭曲刑法本来面目的涂鸦。
聊城中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要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具有防卫的紧迫性,特别是针对人身法益的不法侵害。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人格被侮辱、身体被殴打,于欢的母亲遭受强制猥亵,这些不法侵害并没有随着警察的出现而结束(虽然强制猥亵行为已经停止,但对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侵害还在继续),于欢在被继续殴打,所以我不明白聊城中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的理由是什么。不法侵害明明是客观事实,怎么变成“危险性较小”;不法侵害明明正在进行,怎么“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于欢的行为也不是其辩护律师所说的防卫过当。防卫是否过当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法官的自由裁量必须理解立法的精神,以具体案件的客观情状为基础。1997年的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修订加了两个程度副词“明显”和“重大”,凸显了立法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扩张,对防卫过当认定的限制。刑法第20条还规定了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还可以借鉴《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2条第2款a中的规定,“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使用武力剥夺生命并不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情形。
判断防卫过当与否还应该考虑防卫的质与量。如果不法侵害人偷走一瓶矿泉水,你朝别人捅一刀那当然是防卫过当,因为小偷侵犯你的是微小的财产权,你却针对他人人身法益予以重击,这是质的过当。别人只是一般地殴打你,你却拿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予以还击,这是量的过当。本案中,于欢面对的是十一个涉黑恶人员的暴力、恐吓、侮辱,母亲和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在身心极度疲倦、恐惧与愤怒的情形下,在获救希望破灭、继续遭受暴力的情形下,他顺手拿起办公室的一把水果刀捅死、捅伤不法侵害人无论从质、量的角度来说都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如果说于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他又该进行怎样的防卫来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和人格权利呢?
所以,不能以于欢用了尖刀(放置在办公室的水果刀)、对方未使用工具就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也不能因为死者一方出现了死亡、重伤就认定于欢防卫过当。在正当防卫中,死人、伤人的结果是法律所允许的。
三、反思:为什么我们总是把正当防卫的案件当作故意伤害罪来处理。
现实生活中,有太多的正当防卫的案子被错误地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了。海南省白沙县公安局挂出“劝架标语”:“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就是这种错误思潮的真实反映。
正当防卫本来是刑法赋予公民在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拥有的积极反击的权利,在“打输住院,打赢坐牢”的司法思维下,如果有人要打你,你该怎么办?逃跑,很可能被追着打;反抗,最好打平手,最好点到为止,可能吗?将正当防卫的案件错误地当作故意伤害罪处理最大的不义在于颠倒了是非,让正义者成了罪犯,让罪犯成了被害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多次提醒司法机关应该注意“互相殴打”行为中正义的一方,严格、善意地理解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不应该各打五十大板。陈兴良教授专门撰文谈“互殴与防卫的界限”,可是司法机关很多人已经养成了不思考、不读书的习惯,拿到具体案件,思维既跳不出原有的条条框框,又拒绝接受合理的解释,这样不办错案才怪。
正义是所有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尤其是涉及人生命与自由的刑法。让一个受尽凌辱而奋起反抗的人,在公权力无法及时救济的时候杀死了一个罪犯和杀伤了几个罪犯还得再去监狱里呆一辈子,这不是刑法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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