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中的多个“收入”需甄别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里有3个与“收入”相关的名词,认定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为解释上述3个名词又出现了多个与“收入”有关的名词,需要区分其不同内涵、不同要求。下面以一表、一图列示相关内容: 一、高新认定中与“收入”相关的名词及要求、内涵 收入相关名词 高新认定相关要求 内涵 总收入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收入总额所得税法规范为: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销售收入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 加载中... 内容加载失败,点击此处重试 加载全文 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即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实质同会计准则 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其他 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材料收入 出租固定资产收入 出租无形资产收入 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 其他 主要产品(服务)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注:1.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收入比例并不要求三年分别达到上述要求,而是三年累计的研发投入占三年累计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最近一年的收入对应的比例要求即可。2.销售收入为所得税法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实质也是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填报口径。 3. 总收入内涵拓宽了,需注意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要达到60%。 二、“收入”关系图 注:上述将技术转让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具体需以企业主营范围为准。注:上述将技术转让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具体需以企业主营范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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