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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常见情况:“私车公用”——涉税处理

 昵称987986 2017-03-27

小冉经常被咨询:“个人的车辆用于公司,汽车费用是否可以入账(比如油费,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认证并入账?)” “员工个人的车辆出租给公司日常使用,租车协议中写明是无偿使用,但是车辆的保险费由公司承担,这样是否可行?保险发票开公司抬头,能列入公司费用吗?另外,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汽油费能列入公司费用吗?”。

其实私车公用这个现象经常存在,往往刚上岗的财务人员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小冉也咨询过税务局相关情况,下面就让小冉跟大家唠唠 “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

一、税前扣除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以济南为列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 独立交易 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 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邮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经税务机关核定(业务合同)后准予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三、租赁费发票的取得:

承租方是单位的,出租方需提供租赁费发票。1、出租方是个人,个人需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税金3万以下,免税;每月租金3万以上,按3%征收增值税;2、出租方是单位,单位需按营改增后的要求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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