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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网上接待室

 江海报览 2017-03-27


  • 【翁焕明】:本期网上接待活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6:02:04
  • 【翁焕明】:各位网友,各位嘉宾:“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建设网联合举办的“网上接待室”第 期接待活动,主题为“《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问答,得到了广大网友和市民的积极参与。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16:01:56
  • 【罗关明】:首先,暂缓拆除的规定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即《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乡村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处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四种可暂缓拆除的违建类型,目的是对目前违法建筑处置工是作中难以处理、但实际生产生活中确需暂时保留使用的违法建筑予以特殊处理。其次,《处置办法》规定的“暂缓拆除”,不是终极的违建处置形式,在规定的条件和前提不复存在时,就需要按照法律予以严格处理。同时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暂缓拆除违建,仅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建。再次,为了对暂缓拆除的实际执法予以严格把关,第十一条第二款还对暂缓拆除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对拟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经征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对集体土地上拟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还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6:01:49
  • 【王盛】:感谢罗主任的回答,《处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而《城乡规划法》应该是没有这样的处置形式的,它的直接依据在哪里  16:01:41
  • 【罗关明】:这几个时间节点的具体依据是这样的:一是1983年12月10日《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公布以前已建成的未登记房屋;二是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公布以前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符合一定条件的未登记建筑;三是1992年8月13日至1999年12月31日杭州市“大拆违”行动年以前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未登记建筑。上述内容基本上和市政府2013年发布的《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文件中有关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标准相一致,对进一步解决城市规划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有着实际意义。由于萧山区、余杭区实施城市规划的时间节点和主城区不同,对萧山区、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萧山区、余杭区根据本地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明确相应的政策界限。同时,按照当地当时政策处理原则,在第二款规定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在上述期限内原属于萧山区、余杭区的,按照萧山区、余杭区的政策处理。  16:01:35
  • 【王盛】:罗主任,我注意到了《办法》第四条不纳入违建认定范畴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几个时间节点,每个时间节点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我想问下这几个时间节点的依据是什么?  16:01:23
  • 【罗关明】:你提的问题很贴近热点,我认为很好。《处置办法》作为一个政策性文件,我认为其很大的一个亮点就在它所贯穿的现代法治精神。首先,是它贯彻的合法性原则,办法的每一条款应该说都是严格依据上位法或依据上位法的直接授权而制定,完全能够经得起合法性的检验。其次,在违建的认定、拆与不拆等重大问题的利益衡量方面,《处置办法》彰显了很多现代法治精神,具体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如第4、10、11条);公共利益保护原则(比如第7、9、12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比如第4条)以及最小侵害的比例原则(比如第8、10条)。  16:01:16
  • 【李立成】:罗主任,我想提的另一个问题是: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作为一个执法性的政策文件,《处置办法》是如何体现和贯彻法治精神的?  16:01:06
  • 【罗关明】:你提的问题是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且违建的认定是执法的事实依据和基本前提,问题本身也非常关键。《处置办法》对违法建筑外延的确定有两方面,首先,第二条对违法建筑作了正面的定义,即违反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本法所指的违法建筑;其次,《处置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从反向规定,将历史遗留问题、政府统一改造实施的项目和历史保护建筑等,排除出了违建认定和查处的范畴。同时,何为“违反规划”?一般理解是: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审批而未经审批擅自建造或未按照审批要求建造的行为。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以,建筑物和构筑物是法律明确需要先批后建的,否则就构成违建行为。而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直接定义,我们可以找到比较规范的出处:《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第2.1.4条将建筑物定义为:“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第2.1.5条对构筑物的定义是“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16:00:59
  • 【王盛】:罗主任,我是来自西湖区执法局的,我叫王盛。《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了违法建筑的定义,但对我们基层执法人员来说,究竟什么属于违法建筑,我们有很多困惑,近年来,违建形式不断翻新,给具体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您能否提供下具体指导?  16:00:51
  • 【罗关明】:首先,两者规范的内容是不同的,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规定的主要是拆违执法的程序性事项,《处置办法》是规定违建认定标准和违建处置类别的实体性事项,两者交集的内容基本是很少的。其次,上面说过,《处置办法》本质就是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制定的配套规定,所以它是比较纯粹的。它的脉络体系也很清晰,主要就是违建的认定标准,解决什么是违建的问题,还有就是具体情形下的违建实体处置,包括违建的拆除、限期改正、没收、暂缓拆除等处置形式。再次,《处置办法》调整的违法建筑仅仅涉及违反规划的问题,这个和杭政函〔2005〕176号规范的全部违建范围也有区别。  16:00:40
  • 【李立成】:罗主任,您好,我是来自风景名胜区拆违办的李立成。《处置办法》的出台,确实给我们执法部门带来较为明确的操作依据,有很好的指导性。我想问的是地方性政策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已经施行多年,因为同为杭州市拆违政策文件,这个《处置办法》与176号文件具有怎样的关系,在具体执法中该如何处理?  16:00:33
  • 【罗关明】:主持人好,网民朋友、现场的嘉宾和记者,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这么一个面对面交流《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机会!我想先介绍一下《处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基本情况。关于杭州市近年来拆违工作的基本情况,刚才主持人已经作了很好的介绍,我就不再重复。文件出台的直接背景应该是与当下正在开展的“三改一拆”活动和“无违建”创建活动密切相关的,在全省“三改一拆”活动伊始,为规范有序推进拆违工作,浙江省人大出台了全省首部拆违地方性法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相关授权条款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制定<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配套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75号)文件精神,杭州市结合地方实际,起草制定了《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当然,这个文件是具有长期指导性的拆违文件,不会因为“三改一拆”活动的结束而失效,这也是“三改一拆”以阶段活动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体现。自2013年年底以来,《处置办法》制定历经调研论证、草案拟定、意见征求、完善草案、市政府审核并最后的出台,从2013年年底的立项启动到今年 9月17日的文件最后印发,历时9个多月,中间是几易其稿。因为《处置办法》是一个关系百姓公众重大利益的文件,在文件制定过程中,从市政府到建委领导,都是相当重视、非常慎重的,为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市政府和市建委几次召开专题会议,召集各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文件内容进行了讨论和完善  16:00:21
  • 【翁焕明】:下面请接待人、市督查违法建筑办公室副主任罗关明回答大家的提问  16:00:10
  • 【翁焕明】:今天出席“网上接待室”的现场嘉宾有:来自西湖区执法局和景区拆违办的代表。欢迎你们!  16:00:03
  • 【翁焕明】:自1999年杭州市开展世纪大拆违以来,杭州市拆违工作已经持续十五年。十五年来,杭州市拆违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建委的坚强领导下,通过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清理存量违法建筑,严厉防控新建违法建筑,在改善杭州城乡面貌,规范城市建设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3年年初,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 “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用三年时间拆除违法建筑一亿平方米,存量违法建筑拆除大见成效,全面禁止新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自开展“三改一拆”行动以来,杭州市共拆除各类城乡违法建筑 万平方米,达到历史之最。为了更好推进“三改一拆”工作和“无违建”创建工作,也为了更好适应近年城市化推进带来的违建形势新变化及一批新法律法规的出台施行(主要有《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客观情况,很有必要根据杭州实际,出台违法建筑的处置标准。自2013年年底以来,市“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实践深入调研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着手起草《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于9月17日印发,现在已经正式施行。为使相关部门及广大网民朋友能够了解该办法,充分发挥《处置办法》在拆违中的指导性作用,今天杭州建设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联合推出本期网上接待室,邀请市督查违法建筑办公室副主任罗关明出任今天网上接待室的首席接待人,与大家共同探讨《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15:59:42
  • 【翁焕明】:市民朋友们、网民朋友们,现场的各位嘉宾,下午好!本次网上接待室讨论的主题是《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相关政策的解释与交流。  15: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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