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心 提 示 一位和劳动派遣公司签约的女工,因不满公司随意更换自己的工作岗位并借此将自己解聘,于是提出劳动维权,要求该公司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支付赔偿金。经上海虹口法院审理,该女工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判决支持。 网络配图 劳务派遣突然生变 陈女士2011年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将陈女士派至一家零售公司工作。陈女士在零售公司的工作岗位是担任零售公司旗下超市第一门店的收银员。这份工作做一休一,使陈女士有较多的精力照顾家庭和子女,虽然待遇一般,但陈女士还是很满意。 2015年11月17日,零售公司的人事专员找到了陈女士,告知由于零售公司已将第一门店承包给他人,第一门店无法再为陈女士安排工作岗位,将安排陈女士至第三门店担任收银员。 但陈女士觉得,所谓“承包托管”都是零售公司找的借口,其目的只是想随意地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而这次调换岗位变相增加了自己上下班的时间和精力,是不合理的,因此程女士拒绝接受调岗任命,此后仍然至第一门店工作。 拒绝换岗遭辞退 同月26日,劳务派遣公司给陈女士发了一封《调店通知函》,要求陈女士于11月27日前至第三门店报到,陈女士依然对此不加理睬。2015年12月2日,劳务派遣公司向陈女士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由于零售公司无法继续为陈女士安排第一门店的工作岗位,陈女士在收到《调店通知函》后未按要求至第三门店报到,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视为旷工,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故劳务派遣公司决定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陈女士向劳动仲裁提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由零售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经过审理,支持了陈女士的请求,裁决劳务派遣公司向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由零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和零售公司均对该裁决不服,向虹口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单位败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劳务派遣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1、零售公司因工作需要在不降低待遇前提下合理变动陈女士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2、当零售公司无工作任务安排,劳务派遣公司另行安排陈女士到其他单位从事派遣服务,陈女士将服从零售公司所安排的工作调整或劳务派遣公司对自己工作的派遣调整。以此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而用人单位需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陈女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被安排至零售公司从事收银员工作,工作地点为第一门店。现零售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单方调整岗位或工作地点应有合理理由,或符合双方约定,或属于法定情形,现劳务派遣公司及零售公司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陈女士调岗属于合理、合法,且即使“托管”存在,也不是可变动劳动者岗位的法定情形。而陈女士并不存在劳务派遣公司主张的违纪行为。故劳务派遣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陈女士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且根据规定,零售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陈女士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零售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要旨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需要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或满足法定可调岗的情形,且用人单位应当对调岗的合理、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岗位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范围,但基于调岗所引起的解除、降薪等纠纷属于法院处理范围。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浦江天平”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