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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如何操作?分别以纪委监委和纪委监察局为例

 卓越睿鑫 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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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纪检监察之窗(tianjichuan6666),作者:明天混更好。欢广大读者投稿,择优在“纪检干部”或“纪检组长”微信公众号刊发。


问题的提出


2017年01月04日,中纪委在官方网站上悬挂《打铁还需自身硬》中篇《严防“灯下黑”》的完整解说词时,透露出:针对关键点和风险点,中央纪委不断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严控决策权、审批权。在即将提交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下一步,地市级以上纪委将探索把日常执纪监督的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执纪监督部门来负责,纪检监察室专司执纪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和部门,以避免长期接触带来利益瓜葛。”


中纪委王岐山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全文,在2017年工作部署中,再次提及,“要深化纪律检查机关内部体制改革。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三转”,在推进纪检和监察体制改革的同时,探索内部机构改革。创新组织制度,调整内设机构,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职责分开,使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已经出台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探索进行了进一步强调,同时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的就是加强监督制约,管住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极少数。



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的必要性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来普及一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关知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早是中纪委书记王岐山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提出的。当时的表述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吸收到总则中的条文中(第七条),把“四种形态”上升到党内法规的高度,不过与之前的表述略有不同,修改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的浅层目的是:纪检监察室专司执纪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和部门,以避免长期接触带来利益瓜葛。深层目的是:为了防止纪检监察系统的“灯下黑”,途径就是建立纪检监察系统强有力的内控机制,实现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时任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李杰有言,“我们检查和审查的好多环节都虚置化,我们是专责监督机关,结果我们内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我们必须破这个课题,使我们的权力制衡更科学有效,坚决防止各个环节上的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在解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时指出,“《工作规则》的核心在于‘管住权’‘看住人’!”。


监委会成立以后,办理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即涉嫌违法的职务犯罪案件,彻底打破了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批捕、公诉形成的闭环系统。监委会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批捕权和公诉权依然在检察院,无论今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是在同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还是上提一级,都将进一步增加监委会和检察院之间的制衡,监委会和检察院之间的强有力互控机制,实现了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闭环系统的打破和再造,真正实现了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的互控!而且是强有力的互控!


但,对于纪委来说,其办理范围包含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前三种形态,在这前三种形态中,纪委的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形成了一个闭环系统,外部的监督有一个强有力的纪检干部监督室,监委会成立之后,纪委的这个闭环系统没有被打破,因此,只有依靠纪委的内部机制改革,完善自身的内控机制来实现控权和制衡。


而,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就是完善自身的内控机制来实现控权和制衡的一个有效办法!


纪委监委如何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的分设


之说以先说纪委监委,再说纪委监察局,是因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的分设可以一步到位,因为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的分设必须要考虑从检察院转隶过来的反贪和反渎部门人员,因为迟早纪委和监委要深度融合,所以这里要讨论的纪委监委实现监督和审查的分设,实质上是把检察机关办理的第四种形态一并纳入进来统筹考虑的,当然,非试点地区纪检监察机关在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时,一定要为即将转隶过来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预留窗口,实现超前谋划和统筹规划。


我们重点讨论一下几个问题:


第一、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后,必须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来专司办理执纪监督吗?


应该说,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后,执纪监督的工作任务更重一些,一方面是因为执纪监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准确把握当地政治生态,找准执纪监督的聚焦点和着力点,通俗来说,是把握整个“森林”和全部“树木”的政治生态状况,而不是局限于一城一池,一树一木,另一方面,执纪监督还需要对某一领域内的政治生态进行精准把握,实际上是扮演了纪委监委“智囊”的角色,有点类似于研究室的功能,对领域分门别类地进行对比研究,为下一步的反腐策略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中肯地说,纪委监委的党风政风监督室专司执纪监督工作是再合适不过了,因为,现如今纪委监委的党风室实际上所从事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把握某个区域的政治生态,因此,下一步,可以撤销党风政风监督室,成立执纪监督室,专司执纪监督工作。不过,最合适,不一定最现实。现实中,由党风政风监督室专司执纪监督工作存有现实困难:


一是,党风室的人手不够,因为把握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并非易事,执纪监督任务也很繁重,更何况还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仅凭党风室一室之力,难以完成。


二是,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执纪审查不再固定联系分片地区,避免利益纠葛,但并不意味着执纪监督不再固定联系分片地区,如若真要取得了解一个地区真实政治生态的最终效果,执纪监督部门必须分片,分部门。


三是,纪委监委的党风室有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以来,已经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靓丽名片,这个名片要越擦越亮,而且如今,隐形四风越来越猖獗,必须保持定力,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如若,此时让党风室分担执纪监督的职能,那么反“四风”如何开展?这都是需要现实考虑的因素。


因此,最为现实的做法是:在纪委监委现有的纪检监察室中,挑出几个室专司执纪监督,另外的几个室专司执纪审查,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的分设,只对专司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进行联系分工,不再对专司执纪审查的纪检监察室进行分工。而,党风室保持不变,继续干以前的纠治“四风”问题,通俗一点说,就是,党风室维持不变,将纪检监察室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次分工,实现一部分纪检监察室专司前两种形态,另外一部分纪检监察室专司后两种形态。


另外,纪委监委正好利用检察院转隶过来的反贪反渎人员,在人员的配备上,更多地将转隶过来的检察院的同志分配到专司执纪审查的的纪检监察室。同时,通过转隶岗位安排和进一步的调整交流,实现人员和工作的深度融合,努力达到进“一家门”、说“一家话”、干“一家事”的效果。


   第二、从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分设到“贪渎一体、贪渎并查”的办案模式


察院转隶过来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预防局,在检察机关都是分设,其实,这种分设模式,有一定的弊端,不容易形成合力,还容易出现抢案源的窘境。非试点地区有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已经把之前的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局合并成为新的反贪局。


因此,试点地区的纪委监委要实现深度融合,先实现检察机关转隶过来的人员的深度融合,那就是,实现从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分设到“贪渎一体、贪渎并查”的办案模式,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办案合力。


从更大的层面讲,纪委监委要以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开为契机,充分发挥转隶过来的检察机关三部门的优势,特别是借鉴“贪渎并查”的办案模式,逐步实现监督执纪后两种形态一体、并查的融合效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实现查办案件的尺度不松、数量不减、质量不降。


当然,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开,无论对于纪委还是对于检察院,都意味着办案模式的巨大变化,最为直观的表现就是:纪委监察局的“双规”“两指”措施和检察院24小时时限的限制都被新的留置措施所取代,关于这个话题,笔者将在今后的文章中详细阐述。


   第三、以实现纪委监委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为契机,实现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再造和重生!


派驻纪检组的主业同样是“监督执纪问责”,但有些地区、有些地方派驻纪检组“派”的权威发力一直不太理想,甚至有的派驻纪检组连续几年不办案,致使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发出感慨:“养个鸡,还打个鸣;养只猫,还抓个耗子。派驻纪检组不能每年都‘零办案’”!有些地区纪委还出台规定,对连续不办案的派驻纪检组组长予以撤职或更换。


派驻纪检组一般都是联系同级部门(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县直部门),与纪检监察室联系某个下级地区不一样,派驻纪检组都是在各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县直部门办公,甚至一起吃饭,低头不见抬头见,各个纪检监察室办理下级地区案件可以顾虑、顾及少一些,办完案就撤回,继续办新案,但派驻纪检组不一样,有一些顾虑,这些也不能完全不考虑。



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以后,专司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实际上从事的工作与派驻纪检组所从事的工作有些重合,那么,不如,就趁着这次契机,实现派驻纪检组的再造和重生,让专司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负责联系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县直部门的联系分工充分考虑历史传统和监督领域的职能属性,按照职能相近性、关联性进行划分,加强派驻纪检组和纪检监察室的联系,为派驻纪检组履职“撑腰壮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有分明的界限的,只能说,有些纪检监察室侧重于执纪监督,有些纪检监察室侧重于执纪审查,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院尚可“全院干反贪”,纪委监委实现“全员干执纪监督审查”又有何不可?等到案子来了,当然还是以大局为重,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纪委监察局如何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的分设



监察改革试点地区可以以检察院转隶为契机,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的分设,一步到位,那么对于非试点地区纪委监察局呢?


大体的探索做法是:预留余地,超前谋划,可以先由党风室和案管室先把执纪监督的工作负责起来,可以的话,再加少量的纪检监察室负责执纪监督,大部分纪检监察室先不要动,还是继续负责执纪审查,等到检察院转隶人员到位以后,再彻底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开。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既然监督执纪前三种形态依然是闭环系统,那么就必须狠下心来,实现自身的内控和制衡机制,这就需要,在实现纪委监委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的前提下,调整班子成员分工,让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和案件监督、案件审理分别由不同的副书记分管,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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