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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押金知多少

 鶴崧軒森 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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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用到的法律关系,小到买东西家具,大到买房子家具,都会和一方或多方产生合同关系。那么我们经常会在合同中见到的定金、订金、押金,有什么法律区别呢?我们的口语说法有什么法律意义呢。今天一律小编进行总结和归纳,将一些法律常识,介绍给大家,希望朋友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签属合约或协议,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定金、订金、押金知多少

一、定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这种担保的目的是促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降低债权人的风险。既然是一种担保方式,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定金根据合同履行成功与否,主要有以下两点功能:

(一)、若合同正常履行,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而作为担保功能的定金,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1、惩罚性

根据《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条法规即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

3、最高额限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双向担保功能

这是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定金最突出特点,虽然定金的给付只是一方的行为,但其效果却是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接受定金的惩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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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金

订金经常与上文的“定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混淆,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容的意义,甚至订金不是法律概念,而只是一个民间的口头用语。介于其被普通百姓广泛使用,所以一律小编特此进行强调:订金的性质只是一种预付款,并无担保功能,根据合同是否成功履行,有以下两种情况:

合同履行成功:订金充当货款进行抵扣

合同履行失败,订金全额返还,即使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而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有效性是根据主合同的是否有效而定;而订金的约定则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2、相比较定金的担保功能,订金只能作为一种预付款,是为一方履行合同提供的一种支持,其本身就是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一种行为。

3、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合同,可以从属于各种合同,但是订金作为货款的预付款,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比如租赁、承揽、买卖合同等。

虽然定金与订金截然不同,但是因其音相同,所以常被老百姓弄混淆,可这并不影响法院对其的认定,当一方主张他所交付的订金为定金的时候,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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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押金

押金,也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合同常见于日常经济生活中,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制裁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订金、押金或者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要注意,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时它们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定金。并且,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同时并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定金、订金、押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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