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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遇上商业,怎么破?

 乐康居 2017-03-28


为何人们会对这类活动有些抵触呢?主要原因还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传统观点认为,公益与利润是相对立的,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属于私利,而公益事业是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爱心,属于公共利益,所以,当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时,常被认为是“披着羊皮的狼”,其真实意图不是公益,而是商业宣传。其实,公益并不是与利润对立的,而是相互辅助的,商业机构可以通过与公益组织合作,既帮助目标群体,实现公益目的,也能获取一定收入,提升品牌形象,增强企业影响力。在两者融合的方式下,企业做好事不再局限于以前的利他性捐赠方式,而是以能使企业本身获利的方式提升营销,这更能激励企业参与公益事业。


企业与公益组织的合作模式层出不穷,其中,公益营销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并且本质就是营销,且公益营销是企业主导实施。那么,站在公益组织的角度,公益营销模式可能会面临哪些问题呢?


首先,公益组织品牌的使用要重视其公益目的。公益组织在营销中可能提供自身的商标、作品、项目品牌等无形财产,而民政部对公益组织财产的使用有所限制,如“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此,公益组织在公益营销中提供自己的品牌必须以有公益目的为前提,为避免监管单位以及公众的误解,在使用时最好附带解释其使用目的。


其次,公益组织由此获取的收入的性质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公益组织与商业营销合作的常见模式是公益关联营销,也就是企业提供产品,基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来捐助给公益组织。《慈善法》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可见,如果公益组织与商业机构约定以义卖的方式出售企业的产品,则公益组织的收入则属公开募捐。同样,根据《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益组织获得的收入则属企业捐赠。


最后,公益组织的监督在前期协商期间就应约定好,以确保合作方执行时实现公益目的。公益组织在合作时会感觉监督很难,并且可能会因监督不到位出现种种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形象受损。概括的说,公益组织在前期与商业机构洽谈时就应该设想好这公益项目的监督机制。首先,明确合作所要完成的目标,最好能具有直观性;其次,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和报告机制,监督执行方的工作进展和工作效果;最后,活动相关信息予以对外公开,传播公益活动,增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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