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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法律法规,债主讨债特大利好

 天使缘 2017-03-29

以前许多债主想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但是申请保全的保证金让许多债主犯了难,因为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比如保全一套30万的房产要提供30万的保证金或者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一些债主可能真拿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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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财产保全这一诉讼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财产保全规定》,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本规定,第9条还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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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直接降低了保全门槛,对广大债主来说是大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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