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军队调整提高探亲路费发放标准 (前进报 2014年7月18日) 总部近日印发通知,确定从2014年1月起,调整提高探亲路费发放标准。 将交通费调整为交通补助费,干部、士官、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由每百公里25元提高到30元,其他人员由每百公里18元提高到23元; 将中转住宿费调整为中转住宿补助费,标准由干部每人每天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310元; 探亲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天5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调整后,全区探亲路费人均增加185元,能够较好地保障官兵探亲需要。 原规定如下: 《关于调整军队探亲路费发放的通知》 后财[2012]55号通知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形势,更好地保障广大官兵和来队家属的探亲待遇,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调整军队探亲路费发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符合探亲条件的军队干部、士官、供给制学员和来队家属。 二、发放办法 探亲路费由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构成。 (一)交通费。按探亲里程和全军统一标准计发。 1.探亲里程。 是指部队驻地到探亲地点最近的里程,包括铁路和公路。探亲地点以探亲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为准;探亲对象是军人的,以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驻地为准。具体里程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实核定。
按照探亲里程分段设置标准,其中:探亲里程单程在200公里以内的,不区分人员类别,每百公里50元;超过200公里的部分,干部、士官、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25元,供给制学员、非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18元。不足100公里的部分,按百公里计算。 (二)中转住宿费。 从部队驻地到探亲地点有直达火车或长途汽车的,一律不计发中转住宿费;没有直达火车或长途汽车、必须中转且住宿的,往返各计发1天住宿费。 驻地在新疆、西藏、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和驻特类、一类、二类岛屿,以及驻荒漠戈壁牧区林区距最近县城100公里以上部队的人员,从驻地到最近火车站或长途汽车站,因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转且住宿的,由财务部门从严掌握,可往返各计发1天住宿费。 计发标准:干部每人每天150元,士官、供给制学员和来队家属每人每天100元。 (三)途中伙食补助费。 驻地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及驻西藏地区部队的干部士官探亲,从驻地到最近的火车站(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从驻地到最近机场)往返途中和供给制学员探亲途中伙食补助费,根据实际在途天数,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计发。往返在途时间按天累计计算后,剩余时间不足1天的可按1天的标准计发。 三、有关规定 (一)发放探亲路费应按照审核探亲条件、核定探亲里程、计算探亲路费、公示有关信息、处理反馈意见、按时发放费用六个步骤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建立公示制度,将探亲对象、地点、里程、金额等信息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边海防部队官兵来队探亲子女,不满18周岁且符合购买车船票条件的,其探亲路费按来队家属的一半计发。 (三)已婚干部和士官两年探望一次父母的探亲路费,每年计发二分之一;未婚下士士官服役三年期间探望两次父母的探亲路费,每年计发三分之二。 (四)干部、士官和供给制学员的探亲路费,于每年3月份发放。来队家属的探亲路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有关证明由部队按季度集中发放,其中:家属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家属无工作的,由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五)探亲路费使用全军统一的管理系统计发,列生活费决算“探亲路费”科目领报。 (六)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探亲路费发放办法,是积极适应国家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有效保障官兵探亲待遇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全军官兵的关心和厚爱。各单位要切实搞好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标准制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具体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享受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切实维护政策制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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