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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为之印证(〈宗门武库〉原列:五八)

 曹文贤 2017-03-29

公案原文:
    师在云居作首座 ,一日到西积庄。遇一暂到从圆通来,云:“因看首座《颂女子出定》话,有个悟处。特来求首座印证。”①
    师云:“你去!不是。”②
    僧云:“某甲未说见处,为什么道不是?”③
    师再三摇手云:“你去!不是,不是。”④
    僧懵懂而退。
老人眉批:
    这就是为之印证也。惜此僧不会,懵懂而退,冤哉!⑤
摘之简议:
    ①:此可谓托宝求人鉴宝,亦谓重登关山路!
    ②:此,即为之印证!此和“百丈接待‘抱璞投师,请师一鉴’”的公案同一义理。
    ③:此“暂到”尚在迷缠色相之中,岂可明此矣!
    ④:师如此举措,简直是反覆向瞎子作俏媚眼矣!
    ⑤:其于此不会可谓理所当然,若于此能会,那就不合禅理了。
    此公案,十分简捷,但于今议之,有些麻烦,即若于此透彻,最好先将老人著的《佛法修证心要》“第七十五则,乌臼消得恁么”文中——“有一僧问百丈禅师:‘抱璞投师,请师一鉴。’”那段公案,如果将老人引著的那段公案弄明白,于此,可谓易如翻掌;老人引著的“那段公案”相比之下,那喻,一条大河;此可喻为一条脚面水平趟的小溪。倘能于此参究明白,则对祖师们讲的“佛法无多子”、“不值一文钱”、“……始知空费草鞋钱”等诸语,可谓一一了彻。亦可谓和三世诸佛,一个鼻孔出气了也矣!

    此公案是我的恩师上闻下无鼎上居士议透的,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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