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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网店拆零散卖预包装食品如何定性处理

 nongminshui 2017-03-30

   2017年,安徽省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方声称在某食品网店购买的预包装大米(净含量10千克)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赴网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网店贮存有净含量100千克的预包装大米(部分已经开封,但贮存得当),标签符合法定要求,现场并没有10千克装的预包装大米实物。该网店在店铺页面如实标明了上述大米的标签内容,并公示食品包装为散装。具体经营方式为,等消费者下单后,按照下单数量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塑封机和包装袋将大米真空塑封好,比如1千克、2.3千克、0.5千克、10千克……,并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最后,打包并通过快递公司寄给消费者。

   分歧:

    调查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店的行为属于无证生产(分装)。支持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使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大米申证单元为1个,即大米。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大米。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当事网店分装大米应该申办分装类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即为无证生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店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支持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对外经营的食品都是包装好的,但在外包装上却漏标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即为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只是拆零销售而已,不能算无证生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店的行为合法,因为当事网店只是在拆零销售散装食品而已。虽然采购来的大米是预包装食品,但拆封后即为散装食品,否则非得依照预包装定性,那么随着数量的减少,净含量岂不与实际不一致了?难道据此认定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网店已在大米外包装上如数标明了上述内容,并在网页上向消费者明示自己经营的大米包装为散装,且对外销售的大米亦非预先定量,属于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所以合法合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对第一种观点,我们首先要搞清楚分装的含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附则中对条例用语含义的解释,食品分装指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预包装食品,经过一定的工艺控制,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将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生产行为。食品经营环节将大包装食品拆零销售,不再加工成预包装食品的,不属于食品分装。”那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又是什么呢?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指的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但是,我们注意到,当事网店是在消费者下单后再封装,不属于预先,下单后的质量不一定,也不属于定量,所以售出的大米并非预包装食品。因此,网店的行为只是将大包装食品拆零销售,并未再次加工成预包装食品,不属于食品分装行为,也就无从无证生产一说。对第二种观点,估计大多数人都有着有包装的食品即为预包装食品的思维定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对散装食品的定义是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这就说明散装食品也可以有自己的包装,只是不能预先定量而已,上面已就涉诉大米并非预先定量作出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当事网店销售的只不过是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大米而已,所以认定网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一说不成立。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当事网店只不过是将预包装大米拆零做成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大米销售而已,通俗地讲就是“拆零散卖”。但散卖也有散卖的要求,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据此,当事网店在确保采购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只要按以上规定要求销售,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若是没有做到,比如漏标了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由当事网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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