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责令交出土地的强制程序 合法的征地拆迁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发布征地公告 (2)征询村民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 (4)一书四方案 (5)张贴征地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7)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土地补偿登记 (9)实施征地补偿与交付土地。 (一)作出决定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需要联系沈玉潮律师,拆迁案件24小时咨询电话:18618386842 邮箱:25157002@163.com 微信:751264194 添加微信公众号fangchanxiaotieshi及时获取征地拆迁法律知识。 (三)作出决定的前提 1.被征收拆迁人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决定的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若该期限届满后被拆迁征收人既不寻求行政救济也不寻求司法救济,又不自行主动地交出土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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