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一:出口企业最迟应在何时收汇才能享受退税? 回答:一般出口的货物,最迟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即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申报期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例如:出口日期为2016年度的货物,应在2017年4月18日前收汇。否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同时,出口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 提问二:万一收汇超期了,还能做退税申报么? 回答:除有特殊原因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已经办理退税的需缴回或做冲减处理。特殊原因情况如下: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7、因溢短装的。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9、因其他原因的。 提醒 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做延期收汇,请跟税局机关确认是否要做相关的延期收汇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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