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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上海市卫计委未履行疫苗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公开职责

 昵称41442861 2017-03-31

行政复议书

申请人:华秀珍

联系电话:15821340349

 

被申请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邬惊雷

地址:上海市浦东世博村路3004号楼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从未发布过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也未公布过重大不良事件处理信息属于行政不作为。判令被申请人履行其职责,期限补发《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2010614日以来每年上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重大不良事件处理信息。

2.给予邬惊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处分。

 

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疫苗异常反应是属于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公开信息,与每一个家庭息息相关,上海卫计委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我女儿因不知有异常反应此等重要信息,而被剥夺了二类疫苗接种选择的知情权,导致其发生严重的脑病和癫痫。故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开异常反应监测信息,从公众和个人角度都受到实质性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根据《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94 ,七、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管理部门联合发布本身(区、市)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重大不良事件处理的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本省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并及时公布重大不良处理信息。要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三.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沪03行终516517518号,上海市卫计委SQ2015160告知书得知,上海卫计委未制作过本辖区异常反应监测信息,违反《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四.异常反应属于预防接种相关的监督内容,上海卫计委违反第五十条(二)中有关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没有对异常反应进行定期宣传和通告。按照第五十六条,依法给予邬惊雷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发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2010614日以来每年上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重大不良事件处理信息。

 

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此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请人:华秀珍

201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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